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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城市中心地区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呈上涨趋势,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特征、犯罪对象等诸多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不仅仅在于这部分群体自身的堕落以及对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还在于污染了社会空气,传染、腐蚀、毒害了其他的青少年。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探索出一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途径成为了一项紧迫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城市中心地区的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既与一般的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有共同之处,同时,由于其与城市中心地区的特殊地域性、特殊区位性相结合,也存在许多其所独有的成因,如城市中心地区的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涌入的外来流动人口对城市中心地区社会治安和社会控制带来的巨大考验,城市中心地区特殊的文化环境对青少年所造成的影响等。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政府和社会应当如何应对是他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而在城市中心地区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中,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社会防控与社区矫正体系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利用在郑州市某区法院和某区检察院实习的机会,对郑州火车站及其周边地区青少年犯罪案件做了一些粗略统计、研究和对比分析,并结合所学的犯罪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知识对城市中心地区的青少年犯罪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探究出了城市中心地区青少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进而尝试性地提出了若干条有针对性的城市中心地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控制措施,以期能够在具体实践上对完善这些地区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有所帮助。本文除了前言、结论和后记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概述。首先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对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和行为范围的界定,进而归纳出了青少年犯罪的定义,即青少年犯罪是指年龄在14周岁到25周岁,所实行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社会的但不必负刑事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总称;其次阐述了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必要性和意义,即深入实地地对青少年犯罪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获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犯罪的最新的一手资料,从而分析出青少年犯罪的新规律和新特点,有利于促进我国整体犯罪状况的研究,并能够通过这一系列的研究发现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的不足,进而有利于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防控青少年犯罪的策略,有利于把青少年犯罪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上,保持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部分,列举了具有城市中心地区代表性的郑州火车站及其周边地区的青少年犯罪现状的数据,其中包括犯罪人员的具体概况和犯罪案件的具体概况。在对这一系列数据的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城市中心地区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其中包括犯罪主体方面的特征,如流动人口逐渐成为犯罪的主要群体、犯罪主体低龄化、女性犯罪比例逐步上升且具有依附性的特点、违法犯罪反复性突出且再犯比率加大;犯罪行为方面的特征,如财产性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绝大多数、性犯罪案件近年来凸显、暴力性犯罪比例有所下降、地域性结伙作案趋势明显且易受成年犯的腐蚀、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如明显的情绪化倾向、具有较强的盲目性。
第三部分,在对城市中心地区青少年犯罪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出城市中心地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其中包括青少年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比如自我意识的出现、独立意识明显增强、求知欲和好奇心逐渐增强;城市中心地区的经济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比如城市中心地区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对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不平衡的影响,使得很多的青少年罪犯在商品经济的诱惑下,为了追求物质利益铤而走险,最终掉入犯罪泥潭;城市中心地区的文化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比如人们对物质利益的片面追求和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低俗而又堕落的畸形文化市场、文化市场的失控导致不良文化的泛滥;城市中心地区的社会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比如社会控制职能的弱化、社会保障与服务职能的滞后;法律制度设计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如我国的青少年立法存在分散性、依附性等特点,并且过分依赖司法解释以及“通知”等在法律层次和法律效力上过低的文件、现有的青少年法律、法规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某些规定可操作性差,因此往往会造成有法难依的局面,以致法律在实践中无法执行。
第四部分,在对城市中心地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城市中心地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控制的对策,其中包括智力培养与其他方面的教育同步,比如强化德育教育、进行心理教育、进行青春期性教育;加强城市中心地区的环境防控,如改善城市中心地区的环境布局、加强防控和警民配合相结合;完善城市青少年法律制度建设,比如使青少年立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立法体系,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并相应地建构一整套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系统、促进非刑事处罚措施科学化和正规化方向发展,形成统一的少年法庭审判标准,完善对失足青少年实施社会帮教的方式程序,明确公、检、法、司等各个机关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防控中的职责;加强城市中心地区的社会防控,比如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增加经费投入和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外来流动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防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