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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被称作为“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在《政府采购协定》定义,可将政府采购定义归纳为“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任何契约形式采购产品、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等。”政府采购制度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法律、规章和办法的总称。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管理、采购当事人等方面的内容。 广州市从1998年开始初步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于1999年9月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其初衷是为了完善机关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防止因透明度不高而产生幕后交易和腐败行为。但由于目前立法、监督管理机制、招标制度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尚不够完善,导致在采购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数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首先广泛收集资料和现实案件,然后从政府采购和采购制度理论入手,再在学习借鉴英国、美国、新加坡三个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得出有益启示。 本文通过分析广州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以及近几年政府采购案件,运用“经济人”假设、寻租理论、“破窗效应”和采购“合谋”来剖析广州市政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存在问题,运用“囚徒困境”惩罚原理、“胜任力评价指标”和“帕累托最优”理论,从建立完善的监督惩罚机制,杜绝合谋现象;加快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供应商管理和保护机制,规范售后服务管理;完善采购人员选拔、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工作;继续深入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6个层面提出了完善广州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本文通过结合理论知识和案例分析,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政府制度提出尽可能客观和合理的建议,希望对推进广州市政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采购”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