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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快速发展,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引发了前所未有的信息革命和产业革命。"互联网+传统产业"融合加速,数字音乐应运而生。数字音乐是一种用二进制数字格式制作并存储,通过网络传播的音乐。数字音乐具有技术性强、即时传播性、准确性、拓展性、便捷性等特点。它的制作成本低,商品形态为无形的计算机数字音频文件,网络销售成为主渠道,消费方式更个性化,赢利模式呈现多样化。目前,数字音乐已经确立了它在我国数字内容产业中的重要地位。面对如此强劲的互联网技术和数字音乐产生的发展浪潮,我们对数字音乐著作的保护却相对滞后。特别是对在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不够深入,实践中存在管理的行政化和垄断性、财务不透明、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这此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数字音乐产生的发展。本文用文献调查法和比较分析法,在研究比较国内外有关数字音乐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性质、管理模式、许可业务等运行情况,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好地保障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找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自数字音乐诞生以来发展迅速,技术变革带来权利分配的变革,数字音乐著作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诉讼面临着谁是音乐侵权案件诉讼启动主体,谁来承担音乐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以及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等难题。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为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个人维权具有维权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的劣势,而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统一等优势。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依托性、非营利性、关官方性和垄断性,管理模式为"一揽子许可",在授权收费标准、资料管理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情况是,会员迅猛发展,许可不断增多,版税分配额不断增长,法律事务不断强化,同时作品资料管理、海外签约等都有新的拓展。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不足主要是:垄断管理模式的"两面性",对非成员作品管理不力;许可费收费标准不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沿未建立。因此,笔者建议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弱化垄断性,提升管理和监督效率;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平等保护各类音乐著作权主体的积极性;完善许可费收取、分配标准,增加公开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完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案件的争议解决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通过有效的监督和争议的解决,切实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音乐著作权,促进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