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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市场化、城市化和商品化使得中国农村社会发生深刻的结构转型。农村中社会群体日益分化,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差别逐渐拉大,农民的社会剥夺感日益严重,侵犯农民利益的事件不断重演。在转型背景下,农民的利益诉求不断凸现出来,基于利益诉求的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成为当前乡村基层社会的一种重要社会事实。由于现有政治体制的限制,常规的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等体制内的利益表达形式并不能满足农民利益诉求的需要,因而在现实中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这一社会事实会表现出独特的实践逻辑。 当前学术界关于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利益表达发生机制和行动策略两个方面,形成了两大研究路向。首先,针对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发生机制,有些学者以“国家政权建设理论”为视角从结构—制度层面分析基层国家政权的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障碍,同时对这些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障碍的不同认识造成学者对当前基层国家政权力量强弱的争论,并将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发生机制归结于国家政权力量的强弱。其次,针对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行动策略研究,大部分学者主要从“底层研究”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农民利益表达过程中组织程度的强弱和行动烈度强弱的分析试图发现农民的自主性活动空间和行动策略,对农民组织程度和行动烈度的不同认识导致学者对农民群体力量强弱的争论。 上述两种理论视角分别从宏观的制度分析层面和微观的农民行动策略两个方面对转型期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作出分析,但存在以下问题:这两种理论视角都遵循着“国家——市民社会”理论框架,两者往往偏执于一端。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基于对基层政权建设中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障碍的不同认识,将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发生机制归结为国家政权力量的强弱;底层研究视角基于对农民组织程度和行动烈度的不同认识,片面强调农民力量的强弱,将农民的行动逻辑归因于农民自身力量的强弱。两种视角均带有简化论倾向,忽视了现实乡村社会中各种力量的复杂关系。本文试图超越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通过引入关系主义方法论的思维方式和场域理论,在乡村场域中具体地分析国家基层政权、村委会和农民利益表达群体的力量博弈和权力关系,认为乡村社会空间中基层国家政权的力量强弱和农民利益诉求群体力量的强弱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相对的,并没有严格的力量边界,基层社会中各种力量的强弱往往取决于力量的博弈和对比。 因此,本文的核心观点可以表述为:乡村社会中各种力量的博弈与力量对比是构成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动力机制,也是影响和制约农民在具体情境中选择不同利益表达方式的主要因素,同时农民的利益诉求也是在各种力量博弈的均衡中实现的。为了具体地说明这一观点,笔者根据鲁西南一个村庄的纠纷,在J村这一具体场域中,通过分析农民群体与基层国家政权、村委会等力量的博弈,探讨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动力机制,探讨农民群众在各种力量的压力下采用的行动策略,具体地分析农民群体如何运作各种资本形式和资源以增强自身力量以改变力量关系对比,从而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通过理论思考和经验资料,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1.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与农民群体性事件有着本质不同。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农民往往采取极其理性化的行动模式,在法律或政策许可或没有明确禁止的范围行动来表达意愿。因而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不同于群体性事件,有着自身独特的行动逻辑。 2.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动力机制。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是在外部环境因素(相对开放的政治空间和自由流动资源)、潜在动力因素(利益格局失衡)和核心动力因素(资本运作)综合作用下产生的。转型期乡村社会中存在着相对开放的政治空间和自由流动资源,在相对开放的政治空间中,农民的物质利益格局的失衡并不能直接导致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发生,利益格局失衡只是作为利益表达行动的潜在因素而存在。在乡村场域中,结构性力量博弈和农民利益表达群体基于资本动员而形成的力量增量才是利益表达行动发生的核心动力。 3.农民的理性化行动逻辑与资本运作策略。利益受损时,农民在衡量强弱之势基础上会采取极其理性化的行动逻辑,既不会冒风险采用极端的群体性事件方式,也不会采用像斯科特意义上的偷奸耍滑、逃避、私下报复等“弱者的武器”,现实乡村场域中的中国农民往往采用极其理性化的行动策略,通过“经营”各种资本和资源,在力量博弈中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为了成功运作各种资本形式,农民发展出一系列“经营方式”,主要有资本转化策略、合法化策略、资本的相互强化策略。 4.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权宜性逻辑。本为认为在乡村场域中,农民为了实现利益诉求,在理性化的谋划下会采用一种权宜性的行动逻辑,无论是上访、游行示威、集体诉讼还是农民合作,都是农民为了实现利益均衡而采取的一种工具性的手段。现实中,农民不可能仅仅局限于上访、游行、诉讼等行动模式中的任何一种,而是根据力量关系对比不断交互地运作上述资源,充分体现出乡村场域中权力关系的生成性特征。 5.农民的利益诉求是在各种结构性力量的博弈均衡中实现的。在理性化和权宜性的行动逻辑下,农民利益表达群体综合运用资本转化策略、资本的相互强化策略和合法化策略,因时因势地运用权宜性的行动逻辑,将法律规定的政治资本、乡村场域内外的社会资本交互运作起来,实现了结构性力量的增长和社会影响力的增加,在与基层国家权力—村委会的力量博弈中达到均衡。均衡带来两种后果,其一造成基层国家权力与原村委会的瓦解,原村委会在政府看来已然不能继续充当其代理人的角色;其二基层政府基于政绩和稳定的考量,需要与J村农民合作,因此县政府再也无法忽视J村农民的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