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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结构是财务学的难解之谜。主流资本结构理论假定相关个体知道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产生的各种可能后果,从而他们将能够选择最符合其利益的那些资本结构,因此资本结构的选择主要受到因果逻辑的驱动。然而,起于1990年代末期的制度视角的资本结构研究认为相关个体的行动首先要服从于规则刚性的约束,他们是在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其有利的资本结构的,所以资本结构的选择理应受到服从规则的适当性逻辑驱动。由于人类行为的这两种逻辑是相互包容甚至是相互交织的,所以,实践中的企业资本结构选择应该既反映相关个体对各自利益的追求又反映他们对制度的适应。那么,哪一种效应将居于主导地位呢?由于稳定的制度更能使其遵守者充分了解制度所提供的利益机会,更能使他们掌握利用规则的技巧,所以,在制度稳定的情形下,因果效应应该是主要的,而在制度变迁的情形下,资本结构选择将会更多带有制度痕迹。
当我们把企业看作是契约耦合体时,企业的资本结构就自然被看作是契约耦合体的结果。与资本结构相关的主要契约包括股权契约、债务契约和管理契约,涉及到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企业本身。这些契约嵌入于投资者保护制度、证券(股票和债券)发行制度和银行监管制度等构成的制度环境之中。不完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银行监管制度和股票发行制度不能够为股东和债权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和保护,所以在充分利用制度协调的同时,股东和债权人还建立了专门契约并谋求契约之间的互补性,从而资本结构表现为嵌入于制度中的股权契约、债务契约和管理契约的耦合结果。当制度稳定时,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能够单独或者共同对制度作出反应,最终将会出现一个契约嵌入于制度的均衡边界,资本结构的变化过程因而就表现为因果逻辑驱动的向这一均衡边界的调整过程。然而制度变迁会打断这一调整过程。在新制度所蕴含的机会还没有被完全认识时,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的行为将更多地体现为对新制度的服从。
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股东保护制度和债权人保护制度。正如不完全契约理论所指出的,那些权利保护不足的投资者的投资激励不足,他们将会降低其对企业的投资规模。也如同交易成本理论所指出的那样,那些具有优势权利的投资者将更能够适应非预期的变化,因为他们具有转嫁损失的能力。因此,当对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权利保护较差时,企业的权益资本的增加减会减低;当对债权人保护较差时,债权人将降低对企业的债权资本的供给。这将会对企业的资本结构调整产生影响。
股东保护制度由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和股权行使权利的治理机构所构成,它们因为契约的嵌入性而成为股东保护的两个相互促进的支柱。股东权利包括“一股一权”、股东的“抗董事权”和“信息知情权”等,股东治理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股权集中的股权结构中,股东保护制度产生了股权契约的非同质性,导致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同股东保护制度类似,债权人保护制度也由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治理机构所构成,债权人权利包括破产清算权和重新谈判权,债权人对企业的治理机构则为债权人会议及其委员会。由于银行债权在全部企业债务中占据较大比重,银行的权利行使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占。这一侵占在股权集中时,表现为银行与控股股东串谋。
股票发行制度能够通过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规模,直接影响企业权益资本的形成。发行制度越是完全,在既定募集资金的情形下,新股折价幅度就越低,发行规模也就越小。股票发行制度包括股票承销制度、配售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审核制度等,它们涉及到股票发行价格的形成机制和配售方式,为发行人与承销商、发行人与发行人、发行人与外部股权投资者以及外部股东股权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建立了博弈规则。由于股票发行制度影响了股权结构的形成,而股权结构又是产生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前提条件之一,所以股票发行制度和股东保护制度在股权结构上结合在一起对企业的资本结构发挥作用。
银行监管制度通过鼓励或者约束银行对企业贷款的规模和风险态度,影响企业债务资本的形成。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业务范围管制、利率管制、资本管制和银行存款保护制度,除此之外,银行的公司治理因为能够对资本管制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产生影响,成为另外一种监管制度。由于银行债权在企业全部债务中的重要位置,银行监管制度还能与债权人保护制度一起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银行重新谈判权的优势部分地来自于银行贷款在企业全部债务中的比重,所以当银行监管制度的变化引起银行贷款规模增加时,银行的重新谈判权将增加。当银行监管制度的变化使银行愿意为更大风险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贷款时,除非他们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否则银行将会降低对高风险项目的企业贷款。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银行监管制度和股票发行制度在短时期内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与股东各项保护不断加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债权人保护没有得到同步加强。就银行监管制度而言,尽管我国尚未建立西方的存款保护制度,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和利率管制,但是废除了贷款规模的指令性计划,建立了基于风险的贷款管理制度,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也从无到有。股票发行制度是上述制度中变化最多、最快的制度。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经历了从计划审批制到核准制两个阶段,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实质审核条件也不断出现新的内容,新股定价方式从固定价格转向市场定价,逐渐确立了上网配售的新股配售制度。这些变化,结合我国股权投资者的不成熟和二级市场的不完善、企业债券市场规模较小、我国特殊的银企关系以及不断规范的公司治理,至少可以说明我国资本结构选择的因果效应没有主流资本结构理论所强调的那样明显,因此我国资本结构的制度效应应该是显著的。
为了检验上述理论,我们利用1999-2004年间在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了资本结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实证结果表明,以公司特征为表征变量的契约因素显示了它们与资本结构的显著相关性,说明主流理论关于契约因素对资本结构的解释力在我国的适应性。以上述四类制度为解释变量的制度环境因素对资本结构也显示了其显著性,然而并非每类制度都显著地解释了资本结构及其调整。股东保护制度与资本结构显著正相关,债权人保护制度在资本结构调整过程中表现了与资本结构调整的显著正相关性。股票发行制度的分组检验证明了它对契约变量解释资本结构的解释力的变化,不过组内检验尽管显示了股票发行制度对以资产负债率表示的资本结构的负相关性,却并不显著。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得出银行监管制度显著影响了资本结构及其调整。尽管如此,这也足以证明我国资本结构制度效应存在,说明制度视角的资本结构研究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