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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这一概念在各类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出现的频率与日俱增,司法鉴定人在各类案件中被提及的概率也在增加。目前,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案件审判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时效性需要借助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来实现。随着经济形式日益多样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遍应用,各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需要研究领域的识别和鉴定,因此,越来越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的主体,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性、科学性、客观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人的整体素质和执业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能直接被法庭完全采纳。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将鉴定内容更加的准确化,同时也能解决因司法鉴定问题造成的疑问,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判决。因此,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困难和实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更好的研究。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的活动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要认识司法鉴定人就必须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人的定义、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分类和诉讼地位以及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四个角度整体进行分析。首先,在司法鉴定的概念方面,诉讼性司法鉴定具有程序依法性、主体特殊性、客体专门性、结论证据性以及评定科学性五个特征。其次,在司法鉴定人的定义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人的定义各有不同,而我国也区别于两大法系国家,被定义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再次,我国将司法鉴定人分别按照司法鉴定人取得执业资格的方式、执业类别,职业化程度和职称等进行分类。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也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的特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与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存在较大的区别,将2012年刑事诉讼法、两大法系国家有关“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之规定进行具体介绍,并通过介绍将两者进行对比发现存在两点不同。首先是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对证据效力的影响不同;其次是在实践中,鉴定意见书被法院作为证据的类别不同,从而引出新刑事诉讼法颁布的重要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极其必要的,在理论上的规定必将会对实践产生影响,但是在实现中的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上,主要是有利于减少再鉴定率,‘提高办案效力,节约司法资源以及有利于完善庭审方式等。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在实现中的困难方面主要是司法鉴定人资格审查缺乏准则;司法鉴定人的队伍短缺和整体素质的不足;司法鉴定人的安全缺乏实体保障;审判人员未能充分履行职责以及公民的法治意识不强等。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前提下,提出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实现中的建议,第一是司法鉴定人的出庭经费应当予以保障;第二是司法鉴定人的专业队伍的建设;第三是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的担当;第四是司法鉴定执业保险制度的落实;第五是司法鉴定人的人权应当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