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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总务与政策理事会批准通过了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选择的最新文件《国际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草案)》(以下简称《通则》),《通则》以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加强法律确定性为宗旨,对国际合同法律选择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在形式和内容上大胆创新,被誉为“国际合同法律选择立法的新尝试”。 本文将主要围绕《通则》对意思自治的相关规定,结合2008年《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593/2008号条例》(以下简称《罗马条例Ⅰ》)、1994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公约》(以下简称《墨西哥公约》)等在合同法律选择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冲突法立法的相关内容,探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新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的有关规定,提出一些浅陋的见解。 全文由导语、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阐述了《通则》的制定背景以及制定历程。 第二章介绍了《通则》的目标与适用范围以及《通则》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 第三章结合《罗马条例Ⅰ》等冲突法对《通则》进行评析,围绕《通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总结、拓展和完善等方面,探讨《通则》对推进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统一的贡献以及存在的不足。 第四章分析了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定的现状与不足,并结合《通则》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