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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始试运行以来至今已经有四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在摸索前进的同时,围绕碳排放权交易所衍生出的具备融资、分散风险等职能的金融产品也逐渐兴起。碳金融,又称绿色金融,对于稳定碳配额价格、提高资金效率和融资途径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其本身作为金融产品的属性也决定了其具备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前提下活跃金融市场、提高经济整体运行效率的作用。然而,任何一个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为了更好的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促进碳金融格局的形成,我国急需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目前虽然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始了试运行,部分即将在一年内结束试点进入正式运行,但在碳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方面尚需进一步研究。本论文将对碳金融市场监管制度进行集中讨论和分析,期望能够形成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多层次碳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本文引言部分基于碳金融是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在内的围绕碳排放权交易所衍生出来的诸多金融活动及其互动,对碳金融的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进行简要介绍,并同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相区别。对多层次碳金融监管制度的探索有助于推动碳金融市场监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监管制度的构建。在明确了碳金融监管是什么和对其进行探索的价值后,本文的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现有金融监管原则并以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中心,认为我国的碳金融监管基本原则应围绕独立性原则和分工配合原则、依法监管原则、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原则、内控与外控相结合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予以确立。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因此作为其上位概念的碳金融法律监管和法律体系也难以进行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方面的阶段成果研究,所幸碳排放权交易是碳金融的核心,碳金融的监管必然以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为基础,所以,笔者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我国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梳理。作为一种无论对我国而言乃至对世界而言的新的金融形式,碳金融监管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对于已有的先进经验的借鉴是必不可少的,本文第三部分着重对美国在次贷危机之后对碳金融监管的改进和欧盟碳金融风险控制体系进行了简要的概括。碳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碳金融法律体系和构建和制度的选择和设计,本文第四部分在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采取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牵头机构,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具体监管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联系工作制度等改进,以确保在密切沟通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缩短从发现问题、作出反应到提出解决方案、解决问题之间的时间差,保证碳金融监管的效率。通过对前面研究的总结,本文最后一部分提出构建一个从纵向上贯穿了国家、地方政府和交易所,从横向上覆盖了碳排放权交易、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碳基金等金融衍生品,从监管客体上涉及交易所、各类金融机构、核查机构、服务机构,从监管主体上涵盖了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行业协会、媒体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碳金融监管制度,并明确了有关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其参与碳金融市场监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