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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论 该章主要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解析了民事保全的内涵。从广义上说,民事保全制度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从狭义上说,民事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能够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法学界,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从狭义上研究民事保全制度。着重提出:民事保全制度是一种应急性的临时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就其地位而言,民事保全制度是一个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体系性子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等。 第二部分 民事保全基本理论研究 就其地位而言,民事保全制度是一个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体系性子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等。民事保全的价值主要有:程序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和平原则、自愿原则、参与原则、可理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在民事保全的立法模式上,世界各国有三种主要类型:一是判例式立法;二是混和式立法;三是单行式立法。三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 第三章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保全制度的比较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全制度一般由两种制度构成,一是假扣押制度,另一个是假处分制度。在英美国家的保全制度中,禁令制度非常发达。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保全制度的禁止令制度有预备禁止令和临时性禁令两种。美国法有三种临时裁决,称为判决前的救济(Prejudgment Remedies)供债权人申请。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保全程序的比较研究得出民事保全的程序特质:民事保全程序的非讼性、保全程序的迅速性、保全程序的简易性、保全程序的事后保障与程序保障以及附属性等。 第四章 民事保全的程序规则 该章的核心观点为,建议将我国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暂时性稳定法律状态等多种民事保全措施统一于民事保全制度之中,形成体系性的民事保全制度。具体地:第一,在现代,民事保全制度已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仲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程序中,它的适用已远远突破了传统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成为一个跨法律部门的保障制度,从这个角度讲,它属于民事程序下的一个子程序。第二,在财产保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民事保全制度研究 2全的范围方面,法院财产保全的数额应以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为限;除标的物和与本案相关的财物可以保全外,被申请人的一般财产也可以成为保全的对象;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到期的债权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第三,法院对财产保全的证据应当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第四,我国民事保全立法应当将把行为纳入保全的客体之中,以弥补财产保全的不足,使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发挥互补作用。第五章 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由多种因素致成,包括法院和当事人各自在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是单方参与审理结构还是对审结构;是否适用口头辩论和提供上诉救济等等。在民事保全结构上,混合结构较简易结构、“本案化”审理结构更能适应程序保障的需要。一般来讲,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保全的性质、法院保全的措施决定所采用的程序。民事保全制度的基本程序构成和程序保障的规则要求,为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建构带来的启示有:第一,完善民事保全的审判组织,对重大的保全事项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裁决;第二,立法上要为法院提供可供选择的审理方式体系。建立书面审理、口头辩论等适应不同案件需要的审理方式。第三,建构民事保全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机制;第四,完善申请错误的解决程序;第五,建立有条件的保全裁定上诉制度;第六、规范民事保全裁定书的制作。第六章 民事保全措施本章着重研究了各种保全措施。各国对民事保全措施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可由申请人在提出保全申请时,提出具体的保全措施,由法院定之;或由法院酌情确定具体的保全措施。我国在这方面的的特色则是对保全措施做列举式的立法规定,供申请人及法院选择确定,体现出保全措施法定的原则。具体的保全措施包括: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和变卖;其它保全措施包括对知识产权、股权凭证、投资权益、股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保全措施。本章还研究了与保全措施相关的若干问题。如民事保全措施的变更、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诉讼保全措施的采取、变更及撤销、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等等。第七章 民事保全裁定及其执行本章提出:民事保全的执行权能应当包括:保全的审查权、保全的实施权、保全的复查权、回避制度的适用和管理等。建议对我国现行的民事保全体制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改革:第一,在立法形式方面进行改革,为保全程序的单独立法提供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