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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宠物逐渐走进了越来越多的家庭。宠物作为饲养动物陪伴人们,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新的乐趣,并且充实和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在人们饲养宠物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宠物脱离饲养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宠物一旦脱离饲养人的控制就成为了流浪动物。我国流浪动物的数量与日俱增,与此同时,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也呈同比例上升趋势。流浪动物侵权问题日益突出,随时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人身财产,还给城市卫生防疫工作也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去解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是当前法律界面临的一项严峻的课题。我国法律没有专门对流浪动物进行定义,只分析其词义可理解为离开饲养人的控制,四处漂泊的动物。《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是随着侵权案件的增多,一些案件也变得比以往更加复杂,找不到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案件比比皆是。此时,受害人难以找到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此,研究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首先以三例司法实践中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经典案件为切入点,引出了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探讨。其次,通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基本理论的分析,明确流浪动物的界定,流浪动物的法律地位以及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认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打好基础。再次,着重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应对解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方面的不足之处,并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把理论付诸于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以期妥善解决实践中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