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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是大陆法系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承担着法益侵害的实质评价的作用。行为该当构成要件之后,在违法性阶层将某些不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之外,凸现出定罪过程中的谦抑与审慎,反映了刑法保障人权和社会防卫两大机能的有机统一。违法性上述功能的实现,是以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为前提的。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历程中,曾出现过种种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一体化、取消违法性独立地位的主张,本文对此进行了反驳。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也区分形式和实质意义上的违法性,但这种划分却无法体现在传统的平面结构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因此在定罪过程中难以实现违法性的双层审查。本文试图借鉴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结构模式,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结构作出调整,并重新界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以期使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也能实现阶层式的量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