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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新疆一直处在不同政权更替的阶段。新疆的税收制度大部分沿袭了清代的税收制度,征收名目繁多,又加上新疆特殊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比较落后,造成与同时期的内地税收制度相比有很大的差异。当时新疆税收表现出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多、乱、重,杨增新时期明确制定正杂各税章程,禁浮收以苏民困,革除陋习,培养税源;金树仁时期财政问题更加严峻,于是也开始采取整顿税收、增加部分税收的征收额度等措施;盛世才时期发布《八项宣言》取消过去的包税制度,为了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向人民征收各种捐税。 全文主要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引言主要描述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以及研究方法。正文部分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政治、经济以及俄国苏联经济势力的影响等方面来介绍民国新疆税收法律制度形成的背景;第二部分是对民国时期新疆税收法律制度的渊源和主要内容的叙述,具体包括分析民国新疆税收法律制度在国家制定法和地方立法两种角度的法律渊源,然后从税收管理机构、征税范围和税率等来介绍民国新疆的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第三部分是对新疆税收法律制度的实施介绍,包括税收法律制度的执行和适用。第四部分整理出民国时期新疆税收法律制度实施的特点和效果来展开说明的,主要从税收与财政状况、税收与收入状况以及税收与通货膨胀状况来分析税收法律制度实施的影响;最后对新疆税收法律制度作出评价,提出当时存在的问题、以及当时实施的成功经验。 结语部分是对论文的基本观点做出的概括和总结,当时的新疆税收法律制度较之前清朝的税收制度更加有体系而且税率也相对降低,并且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的变化,税收法律制度的阶段性特征非常。但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落后性特征,税种繁多农民负担加重,最终也会影响新疆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