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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中,根据学者对契约利益的分类可以得出信赖利益的概念,即信赖利益在大陆法系中是指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而相对人出于信赖认为其有效,最终因为结果的无效而遭受的损失,是一种消极利益;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判词中早已对信赖利益有所描述,加之学者的梳理,得出信赖利益是指对受害方因信赖允诺受到损害的赔偿。信赖利益在两大法系中存在的差异在于其是否与合同效力联系,在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的产生于效力有瑕疵的合同中,而信赖利益在英美法系中则没有这样的约束。而两大法系中信赖利益的本质内涵存在三个方面的共性,其一是对信赖要达到理性人的认识,其二是未曾事先约定,其三是受害方做出的行为已使自己的状态发生变化。信赖利益是一项实体性权利,需要通过程序性权利去实现,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其确保了实体性权利最终归属,所以在制度设计方面,需要比较信赖利益赔偿在两大法系中的请求权基础。信赖利益赔偿在大陆法系中的请求权基础为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以及缔约之际未尽附随义务导致信赖人受到损害的,信赖人可依据缔约过失理论请求加害方承担侵害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此之为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之外,缔约一方的利益遭到法典规定情形下的侵害,具体包括错误意思表示、无权代理和给付自始客观不能情形下的侵害,受害方可依据法条规定请求赔偿,其请求权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的请求权基础为允诺禁反言原则,允诺禁反言原则贯穿契约缔结的始终,在合同不成立、无效、可撤销和有效成立的情形下都可适用。信赖利益赔偿于两大法系中请求权基础的差异为:大陆法系将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再以诚实信用原则兜底;英美法系中以允诺禁反言原则贯之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具体适用时需要法官对其加以解释。故英美法系较之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更广,由此导致两大法系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不同。而信赖利益赔偿在不同法系中的请求权基础的重合部分,即为相同之处。信赖利益概念和赔偿请求权基础在两大法系中的异同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从两大法系契约制度的源流中,甚至可以从它们各自的法律传统中得到合理的解释。罗马法所继承的自然法思想影响着大陆法系契约制度中的原因理论,导致大陆法系中对契约是否无效的认定着眼于对实质要件的审查,忽视了对形式上产生信赖利益的保护,由此,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法定责任在法典中得到明确规定,使得大陆法系契约制度的实质和形式得到弥合。而日耳曼法强调的形式主义,一直影响着英美法系中合同的效力,虽然盖印契约已被抛弃,约因理论却成为垄断英美法系合同效力最直观的形式主义体现,完全的形式主义给实质带来了现实的不公正,矛盾的日益累积导致允诺禁反言原则应运而生,作出英美法系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请求权基础,调和了形式与实质之间的矛盾,这也解释了理论在英美法系中出现较晚,但早于大陆法系确立的原因。若差异是由于历史渊源不同导致,从信赖利益保护在两大法系中的演进历程看,不同渊源中的演进历程却呈现出了同一的发展趋势。信赖利益理论在大陆法系中,是沿着将合同约束范围扩张的形式进行的,私法上合意的空前发展,一方当事人仅凭自己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但出于诚信履行合同的要求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缔约过失理论被提出,它弥补了法律原则缺乏实操性的缺陷,体现了一种放任下不乏救济的历史进程。而望眼英美法系中的信赖利益理论历史进程,因形式主义的约因早已不再适合现代合同法适用的境况,所以矛盾一触即发,当可以弥补约因理论缺陷的信赖利益理论学说一经出现,已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中有关信赖利益保护的判例立刻得到认可,统一为一个原则且被拟入指导性规范,体现了一种急剧转折式救济的历史进程。但最终,它们的发展趋势趋于统一,展现为原则性的衡平救济,也体现了价值观念从个人本位至社会本位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