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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现代社会的发展,人类对自身的权益越来越关注,世界各国也愈来愈重视对于人格权,尤其涉及一般人格权的研究,同时,社会结构的日益复杂使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不断扩大。作为一部“人法”,民法应当保护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权益,赋予其明确的规定和救济。在理论和实践中,德国司法界由实务对一般人格权的创设和发展最为突出,而各国法学界对一般人格权的诸多问题从未停止过争论和研究。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实行法定化,无法满足对人格权充分、及时、全面的保护,更需要一般人格权这一概念的介入来补充和完善人格权体系。因此,在人格权体系中,明晰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和功能,对一般人格权其他问题的研究、立法的确认和完善、司法实践等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立足与我国一般人格权研究现状,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把一般人格权纳入整个人格权体系对其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对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性质及内容进行了分析,首先阐释了一般人格权的上位概念:“人格”和“人格权”,然后通过对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内外学者观点进行简要评析后,提出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所有人格要素的基本权利。为了准确的界定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及其他相近权利,对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特征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论述。从罗马时期到近代人格权,再到现代一般人格权的确立,对一般人格权产生的历史脉络进行了梳理,且兼采比较分析的方法,列举了两大法系关于一般人格权的主要理论、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一般人格权问题中最核心的部分,但目前学界对其无一定论,笔者通过对已有学说的评述,指出一般人格权应当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对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笔者认为将其限定为自由、平等、独立、尊严几个方面无法体现人格权体系的开放性,这几个方面应当是一种较为抽象的概括性框架,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有待现实生活给予填补。 第二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将一般人格权置于人格权体系的整体架构中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首先明确了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上位权利,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并列处于人格权的下位。然后论述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主要从本源与派生、既定和补充、一般与特殊、相互并存等方面进行阐释。将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的定位厘清之后,笔者详尽探析了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重要功能:解释功能、创设功能及补充功能。 在第三部分中,首先从我国现有的一般人格权立法现状出发,指出我国现行立法缺乏一般人格权的明确规定,没有完善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并列举了当今社会需要面对的若干一般人格权保护的问题,提出因为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缺位,导致人格权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表明了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对人格权体系完善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