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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是体现于《精神现象学》中的从抽象的普遍性(直接的普遍性)到具体的普遍性(现实的普遍性)的整个历程,以及体现于这一历程中的黑格尔的辩证法。同时,考察了马克思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性反思。
抽象的普遍性是黑格尔哲学批判的对象。黑格尔认为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错误或者说它的不彻底性在于其所坚持的抽象的普遍性、直接的确定性,它否定矛盾、对立,认为矛盾、对立是实现知识的确定性的最大障碍,是导致怀疑主义的根源,是必须被否定的对象。区别于传统形而上学家,黑格尔认为康德所发现的理性的矛盾性是普遍存在的,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便是人们的理念也在过程中实现自身的完满。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普遍性即便是在一开始也不是抽象的、静止不动的,而是内蕴着矛盾和对立,有运动起来的“欲望”,这体现在《精神现象学》当中就是最初的感性确定性与知性所形成的直接的、普遍的、但并非抽象的人类意识。这样,黑格尔把传统形而上学的抽象的普遍性通过矛盾这一要素转化为直接的普遍性,从而将其纳入到自己的哲学体系当中。
直接的普遍性向具体的普遍性的实现是一个辩证发展的历程,这一历程是通过个体的意识活动来实现的。自在的意识自觉到矛盾的存在,矛盾使意识进入到否定的自我意识的状态当中,成为自为的自我意识。由于其自身的否定性、矛盾必然导致自我意识丧失确定性,走向了怀疑主义。自我意识自觉到这种确定性的缺失,进入苦恼意识。为了再度获得确定性,自我意识扬弃自身,扬弃单纯的“肯定”或“否定”的活动,而进入到个体的行动中来。这种运动是自在自为的活动,是既作为实体同时也作为主体的活动,是既保存自身同时也将“他者”的本质纳入其中的活动。从而在理性中实现自我意识的自在与自为的统一,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否定之后达到肯定。这种发展并不产生新事物以代替旧事物,而是事物自身的一个扬弃过程、自身的创新过程、自身的完善过程,是事物本质由潜在到实现的过程。黑格尔将个体的行动、世界的进程描画为一个辨证运动、向前推进的过程,这对于人生而言也是生命的积极运动的历程。
直接的普遍性在通过个体向具体的普遍性的实现的过程中,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并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时时刻刻都处于相互渗透、相互统一之中。这种渗透、统一的真实表现在于:个体通过自身的行动完成一个生命过程,个体能够完成这一过程的前提或潜在动力在于直接的普遍性,而个体所完成了的这一过程本身就是具体的普遍性本身。另外,过程性本身就意味着要与“他者”发生关系,在关系中实现自身。在处理与“他者”的“关系”的问题上,黑格尔并没有像后来的众多哲学家一样导致主体丧失自身而成为纯粹的实体、对象,而是坚持挺立主体性,坚持确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近代唯理论相似而与康德的经验论倾向相区别。
黑格尔哲学同传统形而上学一样也有自身的逻辑——辩证逻辑,这同形式逻辑有着明显的不同。形式逻辑在其本质上必然是机械主义的,而辩证逻辑强调的是矛盾、对立,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运动发展变化,是在有机体的生命进程中所实现的逻辑。我们强调这种辩证逻辑是普遍存在的,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而夫见律本身是属人的,那么辩证逻辑也就是属人的,它是人们对于世界的一种解释原则。我们承认辩证法的客观性,承认其在我们的认识活动中、行动中的重要作用,能够预示未来世界的走向,但是辩证法并不是机械论的,不是万能的,它并不是我们能够“撬起地球”的支点,并不能通过辩证法的力学关系准确预知未来的一切。辩证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行动原则,当其为我们所自觉时我们就能够更充分发挥主体的积极作用,这是一种积极的辩证法,是伟大航路的“路标”。
黑格尔辩证法的影响是深刻的。尽管后期哲学家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各种各样的外衣都有所批判,认为无论是黑格尔的精神哲学、法哲学还是自然哲学都有其自身的缺陷,但黑格尔的辩证法却被后来的哲学家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保存了下来,马克思的哲学也是建立在对黑格尔哲学批判的基础上的。马克思的辩证法是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形式的辩证法、批判的辩证法、自在自为的辩证法、过程中的辩证法。同时,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坚持唯物主义的辩证法,这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有着立场上的根本分歧。马克思坚持唯物主义,坚持历史的敞开性,批判现实世界中的不合理性,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对感性的现实世界的批判性、革命性的改造。
黑格尔固然是伟大的,但是历史不可能为他停留,他最终所实现的这样一种思维中的“具体”终将被后来的哲学所扬弃,保存在人类的认识史当中,将一种辩证的思维植入人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