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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作为基本金融工具和支付手段已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信用卡业务也在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拓展和普及。但随之而来的信用卡诈骗活动也逐渐猖獗,而且呈现出多样化、现代化、复杂化的特点。因此,准确适用刑法,不断完善立法,才能更好的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着重分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并结合理论实践对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希望能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信用卡诈骗罪基本概况。主要介绍了信用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对我国信用卡的范围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形势下信用卡诈骗罪多发性、多样性及涉外性的新特征,并介绍了国内外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现状,为深入研究该罪做好铺垫。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文采用“三要件”的构成要件理论,坚持以法益侵害为解释构成要件前提的立场,对该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进行深入探讨。在主体要件中,主要讨论了在司法中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的原因;在主观要件中,指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主张采取司法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要件主要是对本罪五种法定行为方式以及实践中出现的网络无卡诈骗形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各种类型信用卡诈骗的概念、表现形式、司法界定以及成立的要件进行了总结和探讨。第三部分对实践中存在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及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进行讨论,并得出自己的结论。即盗窃他人信用卡无论在ATM机上使用还是在银行、特约商户处消费使用,根据法律的规定均构成盗窃罪;而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因为“机器不能被骗”,只能构成盗窃罪,若在商户处消费或银行柜台取款,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四部分从司法认定的角度分析了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界限,并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认识。第五部分简要的提出了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建议。认为该罪的根本法益是公私财产财产所有权,因而应将该罪移入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并增加单位为犯罪主体,明确规定网络无卡方式的诈骗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