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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作为新兴的政府治理模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小政府,大社会”是政府运行的最佳状态。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但是由于法治政府是一种价值评判标准,本身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各级政府很难把握尺度和程度,法治政府建设在实际工作中过于盲目,更多的时候得不到行政领导的重视,口号化、实用化、利益化倾向严重,法治政府建设陷入困境,缺少科学的监督和评价机制。这就需要一种可以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其实现程度,监督其完成进度。法治指数研究就是着眼于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而产生的,其源起于西方国家的研究。我国对政府治理模式的研究起步较晚,借鉴国外先进研究成果和政府治理模式,构建适合我国的法治政府考核标准是正确且必要的路径选择。通过建立科学、客观的法治政府考核标准,不仅可以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做出指导,还可以用来衡量政府及政府部门实现法治化的程度,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可控制、可预期、可评价。国内外对法治政府考核标准的研究如火如荼,西方国家对法治政府进行评价采取了两种模式,一种是价值评价模式,例如,2005年世界银行推出的法治指标,将一国人民的守法意愿、对法律的信任程度、法律规则是否公平、法律规则能够被预期等作为法治指标,用百分比对法治状况进行评价,百分比越高,则代表其法治程度越高。另一种模式是体制型模式,其关注的是政府是否依法行政,例如,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以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政府体制和运行程序是否符合运用法律来管理社会的目的来判断其法治程度的高低。香港的法治指数研究开启了我国对法治政府考核的标准化研究,随后,杭州市余杭区出台的法治指数是内地首个法治指数,香港的法治指数和余杭区的法治指数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地方法治政府考核标准的制定。深圳市、湖北省先后与国务院签订建设法治政府协议,积极研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在法治政府考核标准的研究中起到了率先垂范的作用,随后四川省、广东省、北京市等各地均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法治政府考核的标准体系,引发了国内的法治政府考核研究运动。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在总结各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一套适合长春市的科学有效的法治政府考核标准,引导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正确建设法治政府,避免走弯路和错路。本文以法治政府的基础理论为理论支撑,分析了法治政府的内在价值要求,即法治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分别介绍了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杭州市余杭区法治指数、香港的法治指数、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分析了国内现有的法治政府考核标准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长春市法治政府考核标准从设立考核标准的原则、设立考核标准的层级以及设立考核标准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又对考核主体的选定、考核程序及考核分值如何计算做出论述,并提出了保障完成考核的措施。力争在长春市建立起一个行之有效的考核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的标准体系。本文的创新之处就是大胆借鉴了国外法治指数的评价主体以及香港和杭州市余杭区法治指数的评价主体的选定,突破我国固有的政府内部考核为主的评估模式,探索建立一个不受行政权力干涉的中立第三方参与到法治政府的考核评价中来,以此来提高考核的可信度、公信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