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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作为反映个体特征、可识别个体身份的符号系统,其安全与否不仅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同时其收集、利用的途径也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也愈发严重。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尚有不足,特别是近年来,出现了大量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案例,更是对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敲响了警钟。确立个人信息权可以有效的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借鉴,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与基础。所以,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体系,是构建安全、高效与和谐的个人信息利用环境的必然要求。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分析了确立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必要性。个人信息权的确立确定了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可以为受害人提供直接全面的法律救济,同时可以更好的与其他保护机制相协调;并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总结,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具有隐私权、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属性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了个人信息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即来自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的侵权。同时分析了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状况以及所存在的不足;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虽然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所规定,但是缺乏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且忽视了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的监管,问责机制也存有不足;接着分析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保护不足的原因,特别是网络环境给个人信息权带来的影响。本文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现状,主要针对欧盟与美国两种典型的保护模式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的建立,可以充分吸取欧盟的统一立法与美国的行业自律等做法,以统一的立法为基础,同时扩大行业自律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作用。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若干建议,要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体系的建立,要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为初级目标,最终的立法宗旨是要确保个人信息收集运用环境的和谐性。具体而言,首先从立法角度出发,制定统一的、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次,要重视我国行业自律模式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模式,完善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最后,从公民个人角度出发,以网络实名制手段,加强对公民侵犯个人信息权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