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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风险”是制造商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危险,制造商是否应该对发展的风险主张抗辩一直是产品责任领域饱受争议的话题。有意见认为该抗辩不利于构建安全的消费环境,降低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有意见认为抗辩提高厂商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随着严格责任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发展风险抗辩作为其中最具争议性和代表性的免责事由,更是作为瞩目的焦点,站在了风口浪尖。
本文的写作意义在于通过对欧盟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立法和各国立法的分析,深化对发展风险抗辩的理解。在总结西方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按照逻辑结构,文章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发展风险抗辩的制度概念的阐释,阐明抗辩概念以及特征,提出要注意与“不可避免的危险抗辩”以及“工艺水平抗辩”区分。同时,对抗辩在欧洲统一立法的基本概况进行描述。指出抗辩在司法认定时必须厘清的细节(包括科学水平、投入时间、免责缺陷类型等)。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欧盟产品责任法统一法发展风险抗辩的发展脉络。欧共体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虽然在第7条e款中出现了抗辩,但同时规定各成员国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欧盟委员会在先后四次评价指令适用效果的报告中,多次出现了关于发展风险抗辩的内容。本章对以上内容进行详细回顾。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欧洲各国国内法对发展风险抗辩的态度。本文选取了英国、法国、德国作为研究样本。英国1987年产品责任法,法国1998年修改后的民法典,德国1990年产品责任法都有关于发展风险抗辩的规定。然而,成功运用抗辩免责的案例却十分罕见。笔者运用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试图预测抗辩今后在欧洲命运和发展方向。
第四部分主要讨论发展风险抗辩与严格责任的关系。与许多学者的意见不同,本文以辩证的眼光,从法的正义性和法的效益性展开论述,得出发展风险抗辩与严格责任并不矛盾的结论。
第五部分主要关于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综合本国国情,总结欧洲经验,本文认为我国不应该放弃发展风险抗辩。同时,为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本文提出了三点建议,以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填补发展风险抗辩留下的赔偿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