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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制度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了诉讼效益及刑罚个别化的刑事诉讼理念,体现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特别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专门加入了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使不起诉制度日趋完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起诉制度体系。尤其是其增加了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指明了方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诸多的原因,导致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存在不少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基层检察实践,着重对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分析。本部分在对我国不起诉制度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目前我国共有四类不起诉制度: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亦称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其性质是起诉便宜主义理念的体现,其显著特征是此类案件往往可诉亦可不诉,检察官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第二部分是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着重考察了德国、日本以及英国、美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并与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分析两者在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检察官地位、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的差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三部分是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本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由裁量权有限、适用标准有偏差、实践适用率低、监督体系不完善等方面。这些问题导致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效果欠佳,没有达到立法的初衷。第四部分是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本部分结合上述问题,从简化程序扩大自由裁量权、完善立法细化适用标准、转变观念扩大适用范围、强化责任完善监督制约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一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