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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尽管我国1997年《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刑法保护,但这种保护仅仅是初具框架,在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秩序以及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当前我国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现状,与其他国家(地区)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为我国的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概说,首先介绍了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从而引申出对商业秘密进行刑事保护的必要性,然后通过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立法例,进行分析与总结,为下文的进一步研究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主要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范围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并对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一些概念(客户名单和Know-How)作了区分。正确界定商业秘密的基本范畴是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核心内容。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全面研究和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在对犯罪客体的理解上赞同复杂客体说,包括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其中主要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展开了详细的论述,具体包括以下四种行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同时对“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也作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在犯罪主体要件上,认为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最主要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并对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分别作了详细地论述,最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作了相应的讨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上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第三人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第四部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实践中若干问题研究,首先论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区别。然后论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彼罪的界限,包括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第五部分新形势下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法律对策,分别对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在立法上和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法律对策,进一步完善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