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学治理结构是为实现大学目标而设计的一套制度安排,它是给出大学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框架,并对大学的目标、原则、决策方式、权力的分配和剩余决策权定下规则,实现激励相容,获取治理绩效。主要是处理大学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良好的高校治理结构应具有产权与治权统一、委托代理关系健全、治理主体多元化、利益相关者权益比较平衡等特点。受所处政治制度和文化环境的影响,这种治理结构在我国高校首先体现为党委的领导,其次体现为具有特定治理功能与实施能力的具体组织结构。治理结构视域下,董事会是治理结构的核心要素,没有董事会就没有治理结构可言。之所以提出董事会进入我国公立高校治理结构这样一个看似荒谬的命题,是由于校董会体制中普遍存在着游离于高校治理结构之外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我国公立高校的权力结构对校董会普遍存在着身份排斥,以至于董事会在高校中失能失效、名存实亡;另一方面,由于董事会在高校里尚具有一定的“装饰性作用”,某些权力主体又愿意维持它在形式上的存在。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公校在内外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揭示,并依托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论证了校董会进入我国公立高校治理结构所具备的现实需求和理论支持。所以,作为一种优化治理结构的选择和参考以及部分解决高教改革深层矛盾的思路,有必要还原校董会的作用和功能,把董事会引入到当前的治理结构中。其一,它是一个集合了各种代表性治理力量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其二,在董事会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三,在董事会与学校内部机构之间,董事会是学校的法人。具有:(一)调和职能。理顺党政关系,调节“府学关系”,协调行政权和学术权等关系;(二)改善职能。使产权与治权统一,委托代理关系趋于健康;(三)保障职能。使内部权力和谐,保障“弱势”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等。我国公立高校引进董事会制度、建立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与党的领导不存在根本性矛盾,事实上它在保障公立高校的公有产权和公益性方面还具有优越性。基于此,实现校董会体制“治理结构化”,使其在公立高校治理结构中功能正常、机制协调、运行科学,稳定地发挥相关治理的作用是出于治理而不是一般管理的需要。而实现校董会“治理结构化”是一种制度变迁的进程,是一个需要不断吸纳多元权力主体加入治理活动的过程,并在过程中逐步克服因公立高校特殊的产权关系形成的治权主体单一和内部人控制的弊病。理论表明,校董会决不会停止它的“进化”步伐,在当前状态下将通过诱致性变迁和制度变通的形式逐步跻身于高校的治理结构。从宏观来看,当前的发展状态,只能算是其自身进化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