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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又是很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刑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刑罚执行的效果。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作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刑罚执行的一项专有权力,是联结刑罚执行权和法律监督权的重要而唯一的纽带。近年来,我国刑罚执行中出现诸多问题,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不足广受关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层面存在规定不全、体系杂乱,权力边界不清晰等明显缺陷;二是刑罚执行监督职权配置和行使状况存在“两张皮”现象;刑罚执行涉及刑罚的判决、交付、执行、终止等各个环节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督空白,导致监督效果不佳。同时,刑罚执行监督权欠缺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基于此,系统梳理研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分析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立法和改进工作机制的路径,无论是对于深化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理论研究,还是对于完善相关立法和工作机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一论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概述部分,在探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础上,分别就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来源、范围、原则、手段、方式和运行模式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实质就是运用检察权制衡司法权、行政权,它最直接、直观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第二章主要探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基础理论,包括其目的、功能、价值、结构等。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虽然是我国检察机关成立以来就具有的监督权能之一,但相较于检察机关的其他权能,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因此,深入系统地研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依据、目的、价值、功能和原则是探索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路径的基础。第三章主要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了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沿革历程。分别介绍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清朝末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以及新中国检察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情况等三个历史阶段的内容与发展历程。旨在厘清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实践脉络,从而建立起对当前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更深层次的认知和启发。第四章从比较视角重点介绍了域外刑罚执行监督。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大陆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以及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比较研究,进而分析指出,世界各国皆规定专门的机关或者机构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通过比较考察有三点启示:第一因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社会经济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国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中的职能上存在一定差异。第二,各国在死刑执行、自由刑执行、财产刑执行监督以及监督刑罚执行场所等方面各有千秋。第三,对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有两点借鉴:一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执行中更多的权力,包括监督权和执行权;二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法律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或者突击检察的权限。第五章探讨了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首先对我国实行的分散型的刑罚执行体制进行了梳理,提出检察机关在其中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既不是执行的指挥者,也不是执行的执行者,而是单纯的法律监督者。进而介绍了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新职能。其次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当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中的不足,立法上不科学、不系统、操作性差、保障监督效果的手段缺乏等问题,机制上我国现行检执分离型体制存在的缺陷,实践上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各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尚待解决等。再次论述了 2002年以来,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改革中有关内容,并总结提炼各地已开展的实践探索,最后得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走向性趋势,提出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刑罚执行法律监督需要顶层设计,并且与刑罚执行改革一体进行,需要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并且制定细致、规范、严密的体制机制和程序规范,以达到预期的法律监督效果,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第六章探讨了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提出我国现有的执行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从根本上追寻原因,主要是整个执行体系的设计不够科学,多年来进行的各类修改、补充、完善,只是进行细节性、局部性、阶段性的修补,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因为各自为政的修订、非顶层设计式的局部改革造成法律、法规之间发生冲突,衔接过程出现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着眼于法治社会建设大局,从根本上对我国现有刑罚执行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同时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进行同步设计,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刑罚执行体系及其监督体系。为此,论文提出了合理配置刑罚执行权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方案、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具体构想等一揽子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