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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日益增长的木材及林产品的需求的双重压力。但与这一严峻的现实极不相称的却是我国林地利用的低效率。本论文从这一现实背景出发,研究提高我国林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1.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尽管并存着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存在着“市场失灵”问题,但要实现林地资源的效率配置,必须以市场机制作为林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机制。鉴于林地资源的利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作用,政府有必要介入林地资源的配置,但政府介入林地资源的配置要有明确的边界限制,并选择合适方式,要以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为前提,要防止“政府失误”。 2.分析我国林地资源利用制度表明,我国林地资源的配置呈现弱市场化配置的特征。这体现在四个方面:(1)国有林地资源长期无偿使用和使用主体的一元化;(2)集体林地资源使用主体的区域性和封闭性,以及在集体林地分户经营中重“公平”而轻“效率”的制度安排;(3)林地产权难以流动,限制了林地资源与资本、劳动、技术和管理才能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4)集体林区林业股份合作制属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运作过程中难以实现政经分离。 3.林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以林地市场的发育为基础,林地市场是林地产权交易的市场。从我国土地产权基本制度出发,完整的林地产权市场体系应包括:林地所有权的征购市场、林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林地使用权的出租市场、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场和林地使用权的转租市场。 4.由于林地资源的利用对生态环境有十分重大的影响,且林地资源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实行可持续利用。因此,我国林地产权市场模式只能是垄断竞争型的。竞争主要要求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以提高林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垄断一方面体现在国家对林地征购的独家垄断,另一方面体现在国家要依靠林地利用规划、林地分类利用、林地用途管制、林地利用监测和评估、林地产权交易审查和许可及林地利用税收和信贷政策等手段对林地市场进行强有力的调控。 5.林地资源的价格是林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问题之一。由于商品性林地与公益性林地的主导利用目标不同,二者的价格内涵和估价方法不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