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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死亡172人的山东华源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和死亡270余人的山西襄汾县尾矿库特大溃坝事故责任人,最高刑罚是七年有期徒刑。按照现行刑罚制度,事故责任者甚至可以实际执行不到四年的徒刑。这样的刑罚模式可以达到预防安全事故犯罪的目的吗?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的刑罚现状?本文以马克脏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我国现实社会现状为出发点,结合犯罪经济学和犯罪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对我国现行刑罚制度中安全事故犯罪的刑法条文的设定以及刑罚的运作模式,以及它们对安全事故犯罪的犯罪成本和收益的影响进行研究,从而得出我国刑罚制度与高生产事故率之间有着密切关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