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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受贿作为新形式受贿形式,已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凸显,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交易型受贿的概念、形式及司法认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利用交易的形式行贿与受贿以期逃避刑事法律追究的行为给予了打击。但是,笔者认为《意见》的规定一方面给司法实践留下尴尬空间,对于形式多样的交易受贿问题尚有无法解决以及不够完善的认定标准。本文拟以受贿罪传统理论为指导,重点针对《意见》中关于交易型受贿的规定,结合实践司法中的大量案例,对交易型受贿的认定提出具体的对策,力图解决实务中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以期获得一个切实可行、较为完善,更能适应司法实践的交易型受贿认定标准,为司法实务准确定罪量刑提供可资参考的依据。本文在结构上包括三个大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从理论属性的层面分角度对交易型受贿进行分析,交易型受贿作为传统受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知识体系中实质侧面(固有属性)是统一的,都是对公权力的侵犯。在形式侧面(偶有属性)上,充其量是传统形式的一种发展,归为“异化”,也仅是形式上的异化。从而在本质与形式上固定交易型受贿的固有属性。并从“交易的违法性判断”、“交易形式”的范畴、入罪标准与民法规则的契合、法律效果方面对“交易形式”进行内涵解读。第二部分以《意见》规定、传统受贿理论为基础,对“交易型受贿”的行为模式进行分析,从而把法律规定的交易型受贿分为三个不同的行为模式,并司法实务中不同表现进行归类总结,明确其在传统受贿理论中的基点。第三部分在本文立论的基础上,以“差额计算”为重点,抽出其关键性的要素“明显”进行实务性甄别,明确市场价格的界定、交易时间对犯罪的作用。提出认定“明显”应以法律规定为坐标,坚持形式与实质的相结合。从质和量上全面把握交易型受贿的认定标准才能做到不枉不纵,民事与刑事法律也能找到合适的协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也进一步体现。通过以上的论述,本文试图在法律规定、刑法理论、司法实务中揭示和还原交易型受贿这一受贿犯罪现象的的本来面目,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揭示以交易的形式受贿犯罪行为的特性。行受贿犯罪的发展速度是不可想象的,理论研究者没有必要对各种犯罪各个要素一一分析和论证,而是应当努力抽出可以一体适用的基础规则与类型化行为,找出定罪与处罚的关键点,这是保证今后司法实务中秉持前瞻性的必要理论基础。当然,该命题敏感与复杂,对于作者有限的理论驾驭能力,实在是个可遇而不求的任务。因此,即便针对某一方面提出试图表达自己的观点,仍不免有所失缺之处。喜得导师与同仁的批评与认可,对本文的写作来说,也是非常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