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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行为人生命的最为严厉的刑罚,在刑罚的领域里,一直是我国乃至世界所重点关注的对象。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或者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大环境下,我国死刑的适用同世界废除死刑的趋势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目前来看,在一个死刑制度已经沿袭了五千多年的国家、民众对死刑还有很强的依赖性,法律上替代措施还尚未完善,我国不宜直接废除死刑。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死刑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和研究,总结出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特点,结合目前我国死刑立法改革中会面临的一些问题,对我国的死刑立法做出预测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死刑立法与政策的发展变化。首先根据立法者对死刑罪名的设置,将我国死刑立法划分为了起步阶段、扩张阶段以及限制阶段,对死刑立法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次是通过刑事政策的发展脉络来了解我国死刑刑事政策的发展,对死刑刑事政策进行概述。第二部分是对刑法修正案的死刑立法梳理。一是从修正案的死刑修法背景出发,了解当时死刑立法修改的主要社会背景;二是对涉及到死刑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三)(七)(八)(九)进行了详细梳理,将修改前后的内容进行对比和阐述,了解死刑条款修改的具体情况;三是以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集资诈骗罪为例,对修改后的死刑立法适用情况进行了说明。第三部分是在死刑立法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修正案死刑立法改革的特点做出的分析与总结。总结出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我国死刑立法发展的特点。即我国死刑立法由轻微的死刑调整到大幅度的削减死刑、伴随着我国刑事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以及死刑的废止开始向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方向发展。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死刑立法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只有找出死刑改革所面临的问题所在,才可以更好的提出对策与方案,“对症下药”。其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一是我国同世界废除死刑的趋势还存在差距,距离废除死刑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二是我国死刑适用的一般准则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在“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上,还存在着争议;三是我国死缓的适用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为条件、死缓犯执行死刑主要以“情节恶劣”为条件,但都存在条件模糊的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四是死刑的废除离不开民意的支持,我国现如今民众对死刑仍然是支持的占多数,并且在一些国家,民意同样对该国死刑废除存在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地引导民意也是我国现在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五部分是对今后死刑立法作出的预测和建议。对刑法修正案中死刑立法的梳理,最终是要回归到我国的死刑立法未来发展上来。首先,根据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特点对今后死刑立法的发展作出预测,认为在未来一定时期要严格贯彻当前的死刑刑事政策以及逐步废除不常适用或备而不用的非暴力性犯罪死刑罪名;其次从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对我国死刑立法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第一,我们必须采用务实的态度对待废除死刑的问题,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来废除死刑;第二,我国应逐步地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可以先从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入手,对贪污贿赂罪以及运输毒品罪的死刑进行废除;第三,在立法上废除死刑罪名的同时,司法上也应严格适用死刑,进一步规范死刑适用的条件;第四,明确死缓制度以及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适用条件,减少、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第五,通过教育的方式正确引导民众对死刑的看法,为死刑立法改革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