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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和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均肇始并发达于欧美国家,自1978年美国颁布航空放松管制法(Airline Deregulation Act of 1978)以来,全球领域内的发达国家均经历了对民航市场从严格管制到放松管制的过程,并取得了优异的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与它们用竞争法代替政府管制的做法有着直接和必然的联系。在欧盟与美国已经达成横跨大西洋的“开放天空”(Open Sky)协议的今天,作为民用航空尚处于初级水平的国家,中国要振兴民族民航产业,必须以开放的胸怀吸取欧美放松管制的制度和经验,并在该领域建立起完善的竞争法体系。对民用航空领域而言,放松管制是世界潮流,也是产业繁荣的必经之路,从严格管制到放松管制的发展历程,也就是以反垄断法取代严格的行政规章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主要法律规范的过程,也就是民航领域反垄断法的一个适用过程。本文首先重点对民航航空的产业属性与市场特征,以及特有的产业政策和民航监管体系做出介绍,并进行了理论性的归纳研究,为全文的展开论述进行铺垫。并从经济学视角对民航市场进行研究,归纳出民航市场的寡头竞争局面的特点,对中国民航市场中的市场结构包括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障碍和产品差别化程度结合实际情形在理论上进行提炼。民用航空运输市场有其特有的产业的特征与市场结构,但就垄断行为而言,与其他行业并无二致。在传统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企业集中之外,由于政府过度管制造成的行政垄断表现尤为明显。对于民航领域内的垄断行为,应纳入将来的反垄断法统一规制。由于《反垄断法》中的条款只能是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完全解决民航领域中的所有具体问题,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经验,在遵循法律统一和执法机构统一的前提下,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导、民航监管机构配合制定反垄断法在民航领域的专门的指南或规章,配合规范民用航空市场的竞争秩序。从国外发达国家,包括民航产业发达国家和竞争法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民航领域均经历了从严格管制到放松管制的发展历程,各国的成功模式高度一致,即放松对民航产业的经济性管制,政府和行业监管机构仅对安全性等公共问题予以控制,而由统一的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民航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民航市场的结构通常呈现出寡头垄断的局面,同时由于其网络经济效应和国防方面的基础性地位,具有某些自然垄断性的特点,但是,从整体上而言,民航市场仍然是竞争性的市场,是可竞争的市场,适于由政府进行反垄断方面的规制而非严格的政府管制。中国的民航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比较落后的位置,应当采取适合于国情的民航产业政策。在“开放天空”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产业政策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寻求民航企业整体竞争力水平的提高,由政府主导通过全面管制以推动产业繁荣的做法已然过时。竞争政策应当高于产业产业,除了安全管制、空中交通管制等管制外,政府全面放松包括运价管制和市场准入管制在内的束缚,在竞争政策的监控下谋求中国民航竞争力的提升和市场推动之下产业的真正繁荣。行业监管机构负责民航产业政策的维护及行业公共事务的管理,对于民航领域竞争秩序的维护,应当由全国性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无论是由民航总局或是由独立性的民航监管委员会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其监管领域均应受到一定限制,对于竞争性领域应退避三舍,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规范竞争秩序,而应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自然垄断性领域和正外部性、准公共性与准军事性的领域之内。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考察,航空联盟是在外国所有权受到各国行政当局严格限制的前提下产生的一种联合方式,其对竞争的影响与企业集中非常类似。中国一方面应当鼓励民航企业积极加入航空联盟,参与到国际民航市场的竞争中去。一方面也应当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行使对航空联盟的审查制度,参照企业集中的事前申报审查制度,从竞争政策的层面上防范航空联盟可能对中国民航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