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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我国积极促进环保市场发展,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环境服务类企业的角色从政府主导逐渐向市场化方向转变,环保产业转变为经济驱动的环保3.0时代,环境服务型第三方机构数量激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传统环境治理主体对环境服务需求量也随国家对环保的重视而增大。本文以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第三方机构为研究对象,对比传统污染主体,对第三方主体责任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作为环境第三方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服务机构,对其法律责任的规制在立法层面存在一些问题。在立法层面:民事责任立法,第三方机构存在立法不统一、合作机制法律规制缺失、环境服务公司与污染单位民事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行政责任立法,对第三方机构环境监督真空状态、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责任不到位;刑事责任立法,环境服务公司环境犯罪情形及认定标准缺漏。针对上述有关第三方机构责任立法中涉及的三个方面的问题,本文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并给出了完善建议。以公平为基本理念,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健全第三方机构与污染企业规范机制,解决双方合作机制不规范问题,完善环境服务公司民事法律责任的合理分配;将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形成行政监管、信用评级、从业奖惩机制;将第三方纳入环保行政监管、建立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价机制及必要的行政审批是确保环保市场稳定的关键;对从业人员进行严厉惩处,对不符合从业资格的人员,要剥夺其从业资格,严重违法者纳入环保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从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入手,探析环境服务公司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危险犯等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