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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我国消费者协会成立的近三十年来其履行着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等方面都作了大量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评价。然而,在我国消费者协会进行消费者保护的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设置也存在一些争议,在消费者保护的工作上也时常遭到非议。本文基于经济法学理论及以往的研究成果,对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进行分析,目的是通过对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设置与行使职能时所表现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利用文献资料分析与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存在的问题全面系统地探究问题所在,提出完善我国消费者协会职能安排的建议以及构建有利于发挥其职能的保障体系,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能。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我国主要的消费者组织,具有消费组织的共性,本文首先从消费者组织的基础理论入手,对消费者组织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基于消费者组织相似地产生机理,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分析我国消费者协会的产生背景原因及其成立的客观现实性。它的产生是由政府主导成立的,在性质上有其特殊性。接下来文章对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机构架设及可利用资源加以介绍,这是我国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的必要条件,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 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进行介绍,并对现在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运行状况加以分析。目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中均规定了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从这些职能的设定来分析当前我国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商品监督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本文第三部分是对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职能设计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履行的实际功效的不足加以分析。一方面是实体内容的不足,职能设置缺失以及职能本身过于概括,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是程序上的不足,缺少履行职能的规范与保障机制,没有对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 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针对前面文章分析的问题所提出的完善意见。主要提出完善消费教育与提供信息咨询职能,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建议明确进行比较试验;确定我国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消费者组织的法定职能;明确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定义务;增设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