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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行政机构的内部监督和立法、司法、社会团体与公众的外部监督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基于权力的公共性与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管理过程的系统性两方面的发生逻辑,行政监督在基本功能上表现为防治行政腐败与促进行政效率。 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与行政监督体制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行政失范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效率的低下。行政监督是控制和补救行政失范现象的重要机制之一,我国地方的行政监督体制虽然体系庞大,但功能输出明显不足,监督乏力和失效现象严重。我国地方的行政监督体制在监督主体、标准、方式、责任、参与、意识等方面均存在严重缺陷;在制度和环节上,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和监察监督、层级监督存在明显不足。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反映了它能否全面地履行其职能和发挥其功效。改革和完善我国地方行政监督体制,对于提高行政监督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及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意义,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我国政治行政体制的特点,以及当前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功能缺陷的现状,我国地方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应遵循体系严密、结构合理、运行稳定的基本取向。在改革的路径上,应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健全以权制权的行政监督体制,包括强化人大监督制约机制、提升行政监察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党的纪委监督机构、变革司法监督体制等;二是健全以法制权的行政监督体制,包括对行政监督的地位立法、对行政程序进行立法、对行政公开立法、对专门监督方式立法、对制约公务员这一权力主体立法等;三是健全以民制权的行政监督体制,包括建设和完善广泛性民意表达机制、改革舆论监督机制、强化公民社团的监督能力等;四是构建行政监督的综合协调网络,包括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建立统一的公共行政监督情报信息网等。 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是项系统工作,行政监督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特别是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行政腐败以及行政效率低下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民主进程以及公务人员的行政道德制度等因素亦有着直接联系。面对庞大而坚硬的行政权力,作为处于政治行政体制系统内部的行政监督,表现出了功能上的缺陷。所以,克制地方行政腐败和行政效率低下,除了强化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之外,还要注重对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功能性缺陷的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