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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该原则主张任何人均不得因为同一犯罪行为而遭受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审判、定罪或科刑之苦。该规则在平衡国家控制犯罪与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之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公民个人面对比自己强大很多倍的国家时,它为个人提供了一个保护自己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免受政府反复追诉和重复审判的保障措施。该规则已被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所确立,并被国际性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公约所采纳。我国囿于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立法上没有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进行规定。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是统治者的工具这种理念占据主导地位,在这种文化背景之下,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颇为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价值目标,但是长期以前者为重。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此次改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评价,王敏远先生似乎更是充满了遗憾,他指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许多制度的设计上,显得很不彻底,从程序的合理性、公正性及保障和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方面看,甚至有些较之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并无多少进步”。之后在2012年我国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也着重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但是在很多内容上还是有待不足,很多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都未得以确立,其中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欠缺,也令理论界学者们十分扼腕。世界范围内的刑事司法的广泛实践也证明了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普遍真理性,并且当代人权公约对该规则的广泛规定使得其作为一项国际准则被确定下来。所以本文采取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析等研究方法,对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进行研究,试图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道路。本文总共分为四部分。主要是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基本理论入手,具体阐释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国外的立法状况,再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且以此为鉴构建我国的相关制度。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含义、价值、进行分析和阐述,表明了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对于构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正义、自由、效率、法的安定性等等价值方面的重要意义。同时将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从其价值取向、制度适用时间、适用裁判种类及其对控诉方上诉权的限制程度四个方面的不同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这两种制度虽然渊源相同,但是在之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差异。第二部分,对不同法系国家的关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立法状况进行了比较分析与研究,由于该规则的绝对适用也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逃脱,所以对其例外情形也做出了分析,对我国构建该规则具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反复追诉和反复审判的问题,并对实践中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制度原因分析和理念原因分析,认为我国受“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影响,出现了实践中被追诉人反复被起诉和审判的现象,法律对于被追诉人权益保护的缺失,得出我国建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必要性。同时对我国确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可行性进行了理论论述,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宪法对人权规定以及从古至今的人权观念的发展对我国确立该规则具有积极作用。第四部分,以前几部分内容为基础,从理念的转变到制度的转变进行了一一分析。首先从观念上转变对刑事诉讼法价值功能的认识,其次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再从法律制度上,对我国具体构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提出了一些理论看法和具体制度改革的方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