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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的生活质量也随之水涨船高,各种肉类、蛋类、奶类等养殖产品的人均消费量急剧增加,我国的畜禽养殖业迎来了一段黄金发展期。目前,很多农村地区的畜禽养殖已经成为了人民重要的收入来源,不过飞速发展养殖业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随着畜禽养殖越来越产业化、规模化,产生的粪便和污水量越来越大,远远超过了环境的自我消弭能力,对当地生态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目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已经成为农村环境面源污染最主要的污染来源之一,有效的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对于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研究以作者对山西省忻州市地区规模养殖场的实证考察为基础,根据山西忻州目前畜禽规模养殖的实际情况,发现其在防治养殖污染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梳理出我国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共性法律问题,进而系统的、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问题的法律对策。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目前山西忻州地区以及全国畜禽养殖状况和污染状况进行概述,并对全国性的以及山西地方性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相关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和分析。山西忻州以及全国的畜禽养殖总量不断上升,且呈现规模化、大型化的发展趋势,畜禽规模化养殖所产生的废弃物,主要会对自然环境中水源、土壤和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与破坏,我国法律对于规模养殖污染的规制较为分散、笼统,山西省地方法规缺乏对上级法律规范的进一步细化。第二部分,在对山西忻州市地区养殖场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其目前的污染现状和防治现状,梳理出目前我国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普遍对农村的环境保护不够重视,且法规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执法方面,基层执法者普遍存在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的问题,不能达到执法的应然效果,而且对各执法部门的责任和权限规定不明,实际执法效率不高;司法救济方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小,受案范围狭窄,检察机关举证责任较重,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过于严苛、原告取证存在困难、判决后的执行程序不完善。第三部分,探究解决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问题的法律途径。在立法方面重塑立法理念,提高对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在执法方面合理规划畜禽规模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合理配置执法权,横向上厘清各执法部门的权责,纵向上强化上级执法部门对下级执法部门的监督;在司法方面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和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减少原告主体的举证压力,减轻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限制,建立有效的取证制度,完善判决后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