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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定对象的社会募捐是募集人以特定受益人的特定受助事由为号召,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款项和物资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尚不十分健全,社会募捐在救助困难个体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社会募捐行为,在实践中,社会募捐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不断的产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对社会募捐行为进行研究。本文的第一部分分析了社会募捐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首先介绍社会募捐行为的概念、分类以及与公益捐赠的区别;然后通过介绍几则案例,阐述关于社会募捐行为的几种学说观点,并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二部分,通过信托理论与社会募捐行为的对比分析,认为应将社会募捐定性为信托行为。然后通过对信托设立方式以及公益信托的公益性特征的分析,最终将社会募捐行为定性为默示设立的公益信托。第三部分,以公益信托理论为依托,结合我国《信托法》中关于信托关系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分析了社会募捐公益信托募集人、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部分,深入研究社会募捐的信托化管理制度。阐述社会募捐募集人的资格以及募捐发起的批准登记制度;分析了募捐客体的范围以及对募捐财产的合法性要求,并结合域外对募捐剩余财产余额的立法和经验,提出以近似原则来处置社会募捐的剩余财产;建议建立募捐监察人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社会募捐的监管机制。第五部分,针对募集人在社会募捐中掌握和控制募集所得财产的特殊地位,建议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以此保证募集人义务的切实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