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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企业间以及我国与国外企业间的并购愈发频繁,并购交易所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数据显示,我国2012年并购市场完成交易案例共2458起,其中披露交易金额的案例2098起,披露并购交易金额共1274.45亿美元①,创历史新高。于此同时,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并购交易的相关税法制度,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财税[2009]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号文《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台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并购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框架。但是,实践证明,我国并购税制在处理并购中的避税问题及如何利用并购政策引导并购交易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还有缺陷,本文尝试用美国发展比较成熟的经济实质原则及其相关制度来解决并购税法所面临的这两个问题。通过对我国并购税制的分析,以及对美国经济实质原则及其成文化的详细梳理、分析,结合我国并购市场现实情况,尝试提出现阶段完善我国并购税制的法律建议。在第一章中,首先,从专门规范并购企业所得税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入手,以案例的形式介绍了我国并购税制的主要框架。然后,通过美国葛里高利诉赫尔维因(Gregory v. Helvering)案,英国的英国税务局诉拉姆齐(IRC v. Ramsay)案和我国发生的黑石公司土地转让案三个案例引出了税法具体规则在处理复杂的并购交易时的问题。指出,并购交易主体可以通过精心的设计达到在并购程序完全合法的情况下实现避税的目的,而我国在应对并购中出现的这种现象时,除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零星的不构成体系的一些规定外,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规制这种现象。同时,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税收制度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将难以有效实现。在第二章中,从理论上分析了税法具体规则在解决避税及调控问题时的局限性,指出应在税收法定和相机抉择中寻找到灵活解决问题的适用原则,同时提出在类推适用的背景下,将并购交易的交易意图纳入到税法所要该考量的范围内,并分析了这种设计的合理性。由于我国税法并没有经济实质原则的提法以及相关制度起步较晚,所以在理论界会存在“经济实质”“伪装交易”“合理商业目的”“步骤交易”以及法律中出现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相关概念的穿插和混淆。所以在本章第三节,分析了这些概念的相互关系,在理论上提出确认“经济实质原则”为一统摄概念的要求。在第三章中,首先回顾了美国经济实质原则的发展历史,然后对美国经济实质原则具体构成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指出经济实质原则的整个制度是由何时启动经济实质审查、经济实质原则所审查的并购交易的内容、对需要审查的部分如何进行审查以及避免经济实质审查的滥用四个方面组成的。由于美国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经济实质原则在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是否具有经济实质的认定上,不同法院有各自不同的看法,这也就导致美国为了实现其国内税收政策加强税收遵从度进而选择了对经济实质原则进行成文化。在第三章的最后一节中,梳理了美国经济实质原则成文化的历史道路,为第四章通过分析美国成文化的经济实质原则,总结其价值取向和实现路径提供帮助。在第四章中,分析了成文化的经济实质原则条款,也就是美国税法典的第7701节。经济实质原则成文化后,美国国内对成文后的经济实质原则如何运用以及成文后的经济实质原则如何与之前的税法规定相衔接的问题产生了许多的争论。本文对这些问题分析后,指出通过增加经济实质原则适用性,限制经济实质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在运用经济实质原则的过程中要求行政规制与纳税人主动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使并购领域的税收调控政策更高效、有序实现其调控目标。在第五章中,为我国的经济实质原则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建议。首先提出,在现阶段对经济实质原则的法律确定应该在现有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由立法机关进行完善,对避税安排应同时采取主客相结合的描述方式;其次提出,经济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现阶段考虑到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以及征税的专业性,应该把这种审查权交由税务机关。但是,当纳税人或者说并购主体对征税机关使用此种审查权所得出的结果有质疑时,法院必须参与到对并购交易是否具有经济实质的判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