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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许多社会安全问题,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快递服务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产业发展迅猛,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不仅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而且带动了就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同时,因快递服务而产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承运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使快递服务中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针对此种情况,本文结合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理论,对快递服务中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讨和分析。试图通过检视我国相关立法之不足,根据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快递服务中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基本问题进行阐述,首先说明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性质,对快递服务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其次指出快递服务中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分析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与其他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同。最后阐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为下文的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分析了快递服务中承运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首先对责任形式作一简要介绍,指出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争议和本文的观点。然后分别对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赔偿标准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梳理,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以便于下文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第四部分:提出对完善我国快递服务中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初步建议。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应该对现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细化对收件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承运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赔偿方式。本文的主要观点有:第一,快递服务中承运人的义务基于快递服务合同产生,快递服务合同为无名合同,不同于普通的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邮政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二,快递服务中承运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既有违约责任也有侵权责任;第三,将快递服务中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单独进行专门研究,不仅对保护快递服务中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整个快递服务业的有序发展甚至是社会的安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