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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上,“混淆”是与“识别”相互对应的核心概念,既是商标权取得的前提条件也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两者相辅相承,从正反两个方面共同划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由此,禁止混淆也就成为各国商标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保护商标权的基本手段。禁止混淆在商标法理论和实务中又被称为禁止混淆原则,其关键在于“混淆”的内涵是指“实际混淆”还是“混淆可能性”。很显然,后者只要求“混淆”达到“可能性”的程度即构成商标侵权,无疑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基于加强商标保护的现实需要和共同需求,绝大多数国家和相关国际条约均将商标法上的“混淆”定义为“混淆可能性”。而我国《商标法》第52条尽管也隐含了禁止混淆的含义,但并未使用“混淆”概念,更未明确这种“混淆”是“实际混淆”还是“混淆可能性”,与此相关的制度缺失也就在所难免。这既不符合国际商标立法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我国进一步加强商标权保护的现实需要。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司法和理论成果的比较分析,找出我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有益的理论成果、立法和司法经验,为禁止混淆可能性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完善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规范运用,提供一套可资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导论”,介绍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等。
第二章“商标法上混淆可能性概述”,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重点讨论了商标法上混淆可能性的含义、法律基础、主体与客体、法律性质及其在商标法上的重要地位等基本问题,分析了我国商标法上禁止混淆制度的缺陷,从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实践需要出发,提出了确立混淆可能性在我国商标法上基础性地位的基本思路。
第三章“混淆的类型及其演进”,以美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主线,介绍了美国商标法上混淆的类型从直接混淆到间接混淆、从正向混淆到反向混淆、从售中混淆到售前和售后混淆的发展过程,分析了在传统混淆类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间接混淆、反向混淆、售前和售后混淆的制度价值,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制度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商标权保护的现实需要,提出了在我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第四章“混淆可能性判定中的多因素分析法”,本文认为判定混淆可能性涉及在判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和各个具体因素在判定中的作用两个方面的问题。本章重点讨论了前者,认为混淆可能性是一个抽象的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在个案审理中通过对各种参考因素的综合考量做出判断,即多因素分析法。在总结、比较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多因素判定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混淆可能性多因素分析法在我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的基本途径。
第五章“混淆可能性判定中的主要因素”和第六章“混淆可能性判定中的辅助因素”,在本文第四章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七个方面的判定因素分为主要因素[商标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相关公众注意力、实际混淆的事实(市场调查)]和辅助因素(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意图)两章,分别就各判定因素的基本内涵、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及其判断规则和方法等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归纳。
第七章“结论:建立我国禁止混淆可能性制度的建议”,在对全文进行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就建立和完善我国商标法上禁止混淆可能性制度的基本制度架构、混淆的基本类型、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因素及其运用规则和方法,以及建立和完善混淆可能性司法判定的审判指导体系等提出了系统化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认为,禁止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法上一项重要原则或者制度,是由混淆可能性的概念和类型、主体和客体、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因素和各参考因素的运用规则和方法组成的制度体系。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国商标权保护,充分发挥商标权司法保护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应当在现有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禁止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制度架构。
第一,完善混淆可能性的概念和类型。在商标立法中明确使用混淆可能性概念,确立混淆可能性在我国商标权保护中的基础性地位;引入间接混淆、反向混淆、售前和售后混淆制度,对商标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第二,完善混淆的主体和客体。将“相关公众”作为商标上混淆的主体,明确“关联混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包括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联营、赞助或授权许可等特定联系,以进一步合理界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第三,完善混淆可能性判定规则。明确判定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参考因素、基本原则、各参考因素的基本内涵和适用方法,为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提供统一的法律标准。
第四,完善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审判指导体系。通过对涉及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共性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和类案审理指南,及时编发指导性案例等手段,提高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统一执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