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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选举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权建设的基石。从整体范围来讲,广泛调动了农村群众发挥自身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对本集体单位的事务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得到提高。与此同时,民主意识的增强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动力,成为党和国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村民自治选举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权力之间的冲突,贿选等现象的出现,以及村民对自身民主权利的不重视,都是发展中必然遇到的问题,同时这些问题也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得到解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开门见山的提出我国现行村民自治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细致化的分析,然后以历史法学的分析方法对我国基层政权从古至今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从“古代皇权不下县”的治理结构到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再到村民自治制度的最终确立,得出我国农村基层政权演变的基本规律。第二部分以上述我国村民自治选举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引申出对其进行行为经济学角度分析的必要性。从成本效益的基本经济学理论出发进行分析,同时结合行为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出发,以特定选举行为为基本视角,实现对整个村民自治选举制度特定角度的阐释,揭示出贿选、暴力选举等问题出现的经济学原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提出对村民自治选举制度进行完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三部分试图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探求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治理路径。在行为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下,着重加强对农村居民基本素质的提高,从主体角度对制度进行优化,并加强法律制度角度的机制化建构,以及农村特定权力机关之间权力的协调与分配,实现行为经济学角度治理路径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