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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一种有着融资与融物双重特色的新型交易方式,符合当代经济的发展要求,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日益提高。根据《世界租赁年报》相关资料显示,在五种融资方式中,融资租赁早就于1996年仅次于贷款居第二位,其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而跨国融资租赁的出现更是成为发达国家壮大经济实力,对外资本扩张,进行国际性设备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发达国家贸易全球化扩张的加快和国际航运需求的提高,为了更好的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势必需要加快我国航运业的发展,而航运业又是一个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急需开拓融资渠道。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船舶融资租赁这一新的资金融通手段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由于航运业较为落后,船舶融资租赁业更是起步晚,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低,且发展极不平衡,目前主要集中在印尼、巴西等少数历史上航运业就较为发达的国家。我国大概30年前起引进了融资租赁业务,现在融资租赁行业已逐步成熟,但从总体实力来看仍处在发展初期,船舶融资租赁更是一个新兴业务。相关数据表明,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十分突出的推动作用,然而,90年代起,因业务操作不规范,违规现象严重,我国融资租赁业整体进入了发展的低迷期,甚至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恶劣影响的欠租问题,也影响了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近几年来,随着国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有关政府部门也逐渐意识到了发展船舶融资租赁行业对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促进作用,并出台措施积极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甚至将其列入了我国“十一五”规划的发展战略中。
船舶融资租赁作为融资服务领域里的一个新兴行业,产生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存在大量的风险,其既有传统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基本的共性,又因船舶关系的介入而有着自身的特点。同世界主要融资租赁业务一样,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中主要存在着经营性、政治性、金融性以及税收等方面的风险,这其中以经营性风险最为常见,有着极大地理论研究价值。而船舶融资租赁的经营性风险大多来自于卖方、出租人或承租人等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参与人,并主要存在卖方技术能力不足、出租人权利瑕疵和相关企业资金不足等原因。这也使得船舶融资租赁的经营性风险在法律上不仅需要民法、海商法等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调整,更是要求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监管条例等,以实现对船舶融资租赁经营性风险的法律防范。然而,我国对经营性风险主要问题的解决,多为政策性的考虑或进行事前合同规避,缺乏对其产生的法律根源的深刻研究,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一方面,这样的法律环境使得参与各方在处理有关问题时容易出现认识偏差,诸多法律问题不论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有着较大的争议,特别是在审判实践中,船舶融资租赁经营性风险的法律防范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处理某些问题时常常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为了尽量解决实务问题,相关部门试图通过出台条例等方式弥补漏洞,却又过分的依赖了低位阶的政策法规且存在法律冲突,理论研究更是不深刻,对相关当事人来说,法律预期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经营性风险防范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漏洞与冲突,不能有效地实现用完善的法律防范经营性风险的目的,这不仅不能保障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阻碍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壮大。
当然,一旦立法的缺失严重阻滞了实践的发展,终究会有人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规定,或许这些问题随着时代的进步终究会找到解决之道。但是,为了我国相关行业能在起步时就有一个规范的法制环境,笔者认为,要及早的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也就是必须在了解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理论后,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找到法律规定中的不足和缺失,并寻求根本解决之道。本文就是从船舶融资租赁理论和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出发,研究其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探寻解决之道,最终建立起与现行法律规范相协调、统一的专门规定,实现对船舶融资租赁经营性风险有效、合理的法律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