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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它的出现是为了对那些事实上享有权利但在原有的法律框架内却不负担义务的人进行规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实际控制人与其他掌握着公司控制权的主体一样,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核心的法律地位。实际控制人的规制对于预防和遏制公司控制权的滥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此,笔者选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作为研究对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展开论述:第一章是对实际控制人的概括性介绍,其内容包括对公司控制权的分析、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界定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判定标准和类型化研究。首先,在对各国的控制权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研究后概括出控制权的内涵。其次,以公司控制权的研究为起点,分析阐述了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了修正,指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最后,总结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判定标准和类型,以便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准确地识别和规制。第二章是对实际控制人规制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的阐述。首先,从法理学上的实质正义观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两方面探讨了实际控制人规制的理论基础,指出实际控制人应当负担诚信义务。其次,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的制度价值。第三章是对境外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的模式和主要制度的分析。总结归纳起来,境外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模式都是不区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体规制,它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第一,以“控制”规则为核心的一体规制模式;第二,以“企业集团”规则为核心的一体规制模式;第三,以“董事”规则为核心的一体规制模式。三种模式各有优劣,均对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规制模式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而在这三种模式下,可以概括出境外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的三个主要制度,分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关联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他们在我国法律规范中或多或少地有所体现,但仍需完善。第四章是对我国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的现状和改进构想的归纳总结。首先,阐明了我国在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上采用的是与一体规制模式不同的独立规制模式。其次,从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债权人的保护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等方面概述了我国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的规范体系,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学习借鉴境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的改进构想。第一,重新界定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弥补公司法上实际控制人概念的法律空隙;第二,采用关联公司的专章立法来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规制;第三,完善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中的若干制度,包括明确规定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完善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