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新探—“司法解释说”再论证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xiang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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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失衡、审判人员司法能力良莠不齐、地方执法环境各不相同,致使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为了最大程度实现同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裁判水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初步确立案例指导制度。但自案例指导制度构建和实施以来,司法实践呈现出指导性案例拘束力弱、适用率低的局面,指导性案例面临适用困境亟待解决。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现状进行考察后发现,指导性案例适用遭遇瓶颈的关键原因是对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和效力定位缺乏共识。学界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存在八种学说,本文分别对其进行了阐述。第一,“无拘束力说”。该种学说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只是对数目繁多的典型案例进行选编并规范化的普通司法制度,未必能实现同案同判,因而不适宜向案例指导制度投入过高的司法成本,指导性案例只具一般参考力;第二,“事实拘束力说”。该种学说认为指导性案例以审级监督权和司法行政化运作为基础,以实质说服力与社会的舆论监督为辅助,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与司法解释几近相似的作用,具有事实拘束力;第三,“行政拘束力说”。该学说认为,因为法院的行政运作和绩效制度保障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适用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被定位于行政拘束力;第四,“准制度拘束力说”。该学说认为,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权作扩大解释,法律解释形式包括指导性案例,因而指导性案例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隐性授权,具有一定的规范拘束力;第五,“准法律拘束力说”。该学说认为,虽然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与一般性公报案例仍不能等同而视,指导性案例定位于制定法与一般性公报案例之间,具有准法律拘束力;第六,“准司法解释说”。该学说认为虽然指导性案例并非司法解释,但发挥着解释法律的功能,两者的发布主体均为最高人民法院,但案例本身决定它不能被司法解释体系接纳,因此被称为准司法解释;第七,“法律拘束力说”。该学说认为突破指导性案例不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桎梏,确保成文法和抽象性司法解释的优先性适用,司法裁判即可适用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被赋予低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笔者赞同“司法解释说”,指导性案例应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将指导性案例定位于司法解释新形式。司法应积极发挥能动性作用,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的续造之权限。本文建议采用渐进式策略以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经过蕴育期和实质推进阶段,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判决依据进行试点,在经验积累成熟基础上进行立法调整,全面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实现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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