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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重症颅脑损伤患者绝大多数都存在着各种程度的疼痛及躁动[1],基本上所有的临床指南和实践都建议对该类患者给予镇静、镇痛,镇静、镇痛不只能带来同别的重症病人一样的好处,还存在着诸多的专科益处。不可争辩,重症颅脑损伤患者是应该给予镇静、镇痛的,可是在临床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顾虑及争议,不同的单位在实施镇静、镇痛时也有着比较大的差别,关于重症颅脑损伤患者如何进行镇静镇痛的报道也相对较少。本研究基于以上原因,拟通过对不同颅脑损伤患者采用不一样的镇痛、镇静方案治疗后,观察、记录各组血流动力学指标、镇静、镇痛的效果以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对比分析两组患者镇痛镇静及血流动力学数据,从而为重症颅脑损伤患者的镇静、镇痛提供临床依据。方法:选取2016.12-2017.12月入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东关分院重症医学科的重症颅脑损伤患者60例,保证其可进行镇静、镇痛评分,并随机的将其分为2组:右美托咪定联合舒芬太尼组(A组)、右美托咪定联合芬太尼组(B组)。两组患者除干预药物的因素不同外,其余因素均尽量无显著性差异。A组给予负荷剂量的舒芬太尼0.05ug/kg,右美托咪定0.5ug/kg,维持时:舒芬太尼0.1-0.2ug/kg.h,右美托咪定0.3-0.4ug/kg.h;B组给予负荷剂量的芬太尼0.5ug/kg,右美托咪定0.5ug/kg,维持时:芬太尼1-2ug/kg.h,右美托咪定0.3-0.4ug/kg.h,使镇痛评分<3分,镇静评分维持在3-4分。记录患者用药前(T0)、后4小时(T1)、8小时(T2)、12小时(T3)、16小时(T4)、20小时(T5)、24小时(T6)时患者心率、平均动脉压和血氧饱和度;观察药物达Ramsay评分34分所需时间;镇静期间并发症发生情况。结果:1.在全部参与完成该研究的60例患者中,A组男性14例,女性16例;B组男性17例,女性13例。两组患者在年龄、体重、性别、急性生理学与慢性健康状况评分系统Ⅱ和格拉斯格昏迷评分上的差异均没有明显的差异(P>0.05)。2.比较两组患者达到目标镇静的时间,发现右美托咪定联合芬太尼组和右美托咪定联合舒芬太尼组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30.50±3.74min vs 28.16±5.62min,P=0.008<0.01),舒芬太尼组的目标镇静时间相对于芬太尼组的目标镇静时间长,通过标准差可以看出舒芬太尼组的较稳定;然而达到目标镇痛的时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0.00,P=1)。3.比较不同组患者镇静、镇痛期间并发症的发生情况,A组和B组发生窦缓、窦速及谵妄的情况差别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者在镇静、镇痛期间总的并发症A组多于B组(P=0.045)。4.采用双因素重复测量的方差分析方法,经Shapiro-Wilk检验,各组数据服从正态分布,(P>0.05);经过Mauchly’s球形假设检验,因变量的方差协方差矩阵相同。不同的镇静及镇痛方案以及时间对患者的心率的影响均没有统计学差异;两种镇静及镇痛方案对患者的心率影响无统计学意义,F=1.334,P=0.258,因此无需继续比较;各个时间点对于患者心率的影响无统计学意义,F=0.556,P=0.682,因此也无需再做比较。不同的镇静及镇痛方案以及时间对患者的平均动脉压的影响是有统计学意义的,F=5.837,P=0;两种方法对于平均动脉压的影响不同,舒芬太尼组较芬太尼组低8.642mmHg;由于时间对患者血压的影响有统计学意义,因此将各组内的心率值进行两两比较,可以看出舒芬太尼组相对平均动脉压的变化相对稳定。不同的时间点对患者的脉氧饱和度的影响无统计学意义,F=1.509,P=0.198,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各时间点患者脉氧饱和度的区别。两种镇静、镇痛方法对于脉氧饱和度的影响不同,A组较B组高0.848。由于时间对患者氧和的影响有统计学意义,因此将各组内的氧合值进行两两比较,可以发现舒芬太尼组的氧和变化相对较小。结论:舒芬太尼及芬太尼联合右美托咪定用于重症颅脑损伤患者时,两组对心率的影响无统计学差异;芬太尼组的脉氧饱和度偏低;舒芬太尼组的平均动脉压更低,血压也更加平稳;两组都可以安全的用于重症颅脑损伤患者,两者均能够达到目标的镇静、镇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