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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自从 1996 年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开创我国听证程序立法先河以来,1997 年的价格法、2000 年的立法法以及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相继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听证程序一举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中最引人注目的热点问题之一。有关各地举行各种听证会的新闻报道不绝于耳,各种研究听证程序的理论著述也常见于报端杂志。但是,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尚短,与国外的行政听证制度相比较,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立法上有许多问题尚待完善。从当前的国家立法来看,听证仅适用于行政处罚、价格决策和行政立法领域,而在行政管理的其他领域,如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等更广泛的领域还未确立听证制度。而在已确立听证程序的领域中,其范围也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民主与法制发展的需要,不能完全满足公众对社会公正的渴求。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立,不可避免的面临成本与效率、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问题。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方面确实能提高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力度,但也可能带来政府效率低下,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因此,合理确定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极其重要的。本文拟就行政听证程序在我国的适用范围问题阐述自己的见解。 二、文章结构与思路 本文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大部分。 绪论概括地介绍了行政听证制度地概念、对防止行政权滥用和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指出合理确定我国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重要意义。 正文又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阐述西方行政听证制度已比较成熟的国家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方式、原则和标准,以及介绍其行政听证程序在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中适用的具体情况,以求为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提供借鉴。 第二部分介绍了听证程序在我国具体行政行为中适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建议。鉴于行政听证程序目前只适用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两种具体行政行为,本文重点阐述了听证程序在这两种行为中的适用。 第三部分介绍了听证制度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中的适用状况,指出了目前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