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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从博弈视角分析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比较欧盟、美国和中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上的特点,旨在找出三者之间的博弈差异及其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就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提出建设性对策。地理标志作为特定的产品标记进行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最先人们并没有认识到地理标志的内在价值,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来源于某一地理区域的有着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商品在市场上有着其他商品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人们在购买时会倾向于来源于这一特定地域的商品,即具有地理标志的商品。地理标志是识别产品身份的标记。尽管如此,它并不保护产品或生产方法,而是给予特定地理区域的所有生产者使用该识别性标志的权利,以确定其产品身份,产品具有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因为地理标志可促进区域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使传统知识的持有人获得经济利益,使得地理标志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
最早的地理标志保护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一次将地理标志的前身货源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国际条约和工业产权的保护,随后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都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作了相应的发展;1994年,TRIPs协定签署,它第一次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术语并对其进行了定义,TRIPs是迄今已经签署的在知识产权方面最具影响力的协定,它也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依据。
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十分严格,以法国为例。法国是地理标志保护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国一开始主要利用该制度对其国内生产的葡萄酒进行保护,自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以来,以地理标志命名的葡萄酒产品达到了400余种。近几十年来,法国以地理标志命名的产品已从酒类扩展到了奶酪及其他产品。这一制度为法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得到越来越多欧盟国家的认可和接受,于是欧盟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来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以维护本国利益。这个模式的形成,是法国政府、消费者和地理标志厂商博弈之下各方利益妥协之后的均衡点,亦对法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保护和竞争起到促进作用。
美国是新世界国家的代表,其市场化程度很高,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美国无法从地理标志的高水平保护中获得巨大利益。故美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是把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来保护。美国行业协会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生产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均以消费者利益为上,维护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知情权和辨析权。这种保护模式,使得美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很强,在国内也广受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
地理标志已日益成为保护民族产业和抢占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有着丰富的名优特产的中国来讲,地理标志更应该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和保护本国优秀文化和经济资源的一个强项。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气候差异明显,经过世代劳动人民的智慧和历史沉淀,造就了许许多多极富地方特色的优良土特产品,有的享誉全国,有的驰名世界,成为地方经济的主要支柱,而与它们密切相关的地理标志更是我国弥足珍贵的无形财产。但是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上一直存在争议,实施上也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目前主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共同承担执行义务。法律上,通过工商行政体系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质量技术监督体系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共同起作用。另外,行业协会在我国的作用被弱化,消费者对地理标志普遍认可度不高,社会其他团体机构对地理标志的认识不够,立场混乱等阻碍地理标志发展的情况存在。事实上,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仍处在起步阶段,地理标志保护中各利益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差异不均,是导致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地理标志学术研究已经逐渐展开。传统地理标志的学术研究,多集中在法律层面上的探讨,即讨论中国应采用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是选择商标法保护模式,还是选择专门法保护模式。本文另辟蹊径,试图采用博弈论的方法,从博弈角度分析地理标志市场利益相关方对其影响;指出地理标志市场中具有影响力的各方,分别是: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消费者、社会团体(如学术界和舆论界)等;分析各利益相关方是如何相互作用,相互牵制以及最后达成妥协下的均衡;从博弈视角比较欧盟、美国和中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差异性;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对中国地理标志保护未来的发展提出有建设性的对策。
本文通过分析和比较得出结论认为,对政府而言,应当在立法上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规范,明晰职权划分,改善执法模式,并加强本国地理标志在国际市场上的保护;对行业协会而言,应该脱离政府主导的被动地位,集合包括优秀企业、本领域专家学者在内的主体,成为真正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沟通政府和生产企业,指导消费者消费;对生产企业而言,保证地理标志的产品质量,不断促进工艺现代化和创新,并应用现代营销方式,提高地理标志知名度,利用好地理标志这张企业的新名片,为企业创造利益;对消费者而言,接受地理标志的普及,支持政府和行业协会在社会上对地理标志的宣传,形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并通过维权和成立消费者团体来侧面监督生产企业的行为;对其他社会团体而言,应当本着促进地理标志发展的宗旨,保持第三方中立态度,积极和政府、行业协会等合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在这样各方努力并妥协的环境中,我国的地理标志才能够得到和谐的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