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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的定义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难民的定义为基础,此外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1984年《卡塔赫纳宣言》以及2004年《欧盟难民保护指令》等区域性文件对难民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和拓展。大量难民涌入欧洲,造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大的难民潮,对欧洲国家来说是“最严重”和“空前的”难民危机,2015年有超过100万难民涌入欧洲。此次难民潮还有其显著特点:规模浩大,高度集中,路线清晰,身份复杂。造成此次难民危机的原因主要有:历史因素及地缘因素,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救助差异和政策差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武力干涉他国内政等。然而,欧盟国家在面对难民危机时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欧盟在难民甄别法律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根据《都柏林公约》规定,难民身份的甄别认定由难民第一入境国实施,同时需要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在面对汹涌而来的难民潮时,欧洲大陆“一线国家”不堪重负,无法逐一甄别,于是大开绿灯,让难民流入欧洲大陆深处,欧盟关于难民的相关法律指令沦为一纸空文。另外欧洲难民甄别的程序较为复杂,效率低下,导致大量难民滞留。其次,欧盟在对难民进行安置的设想是根据欧盟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等综合因素进行难民摊派,然而这种摊派缺乏法律依据,欧盟各国除了德国、瑞典等对难民持开放态度的国家外,其余国家不愿分摊责任,导致难民摊派计划搁浅。此外欧洲各国的收容标准不统一,也是难民“挑肥拣瘦”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国应该根据欧盟《收容标准指令》,确定统一的难民收容标准。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接收了近30万印支难民,为他们提供避难场所、基本生活条件,再后来将他们安置到各省市,使他们融入到当地的生活。虽然我国对接收难民方面有实践经验,但是我国难民法目前尚属空白。欧盟从上世纪末就已经开始推动难民法律制度建设,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难民庇护体系,我国可以从难民的定义、难民的权利、难民的甄别、难民的安置等方面进行借鉴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