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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说林训》中写道:“土壤布在田,能者以为富。”几千年以来,土地都被人们视为财富的发源地,从古时的农耕畜牧到当今的工业探矿无不以土地的恩赐为基石。土壤本身存在一定的自净能力,自然情况下,土壤的自净能力能够保持土壤长期处于平衡状态,但由于当前人类活动对土壤的不断侵犯,土壤污染已经成为自然循环系统不可扭转的局势。世界范围内各发达国家都在通过自然科学手段和立法手段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相比之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工作存在一定欠缺。制定一部单独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法律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力进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首要之选。本文以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为中心,对相关内容展开论述,希望通过这些研究性探讨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提供些许借鉴。全篇以四部分为主要框架,分别从必要性及理论依据、当前国内立法现状与反思、国外立法现况与借鉴、立法建议四个部分进行详细论述。首先,本文以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为全篇的切入点,通过介绍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以及土壤污染危害明晰了我国在当前必须通过立法手段遏制土壤污染蔓延局势,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土壤污染问题。立法工作需要一定的法理基础为依据,接下来笔者将环境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风险预防理论作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理论依据并予以详细论述。通过对当前我国相关立法现状的总结,可以反思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缺陷,使其在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得到有效弥补,此部分也是对我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必要性的一个有力补充。由于发达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开展较早、相关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法律执行效果明显,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是提高我国立法质量的最佳途径之一。笔者重点介绍了美国的超级基金责任制度和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从上述两个国家的立法经验中得出可借鉴之处,主要包括: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科学制定国家土壤环境标准,建立全国土壤污染信息数据库和设立土壤污染治理专项基金。结合我国的法制反思以及国外立法经验中值得借鉴之处,笔者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提出了立法建议。首先,笔者将科学发展观、环境优先、明确可操作性技术规范、和以防治结合为基础、以综合治理为主导四个内容确立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指导思想先行是保证我国立法内容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必要基础。接下来笔者分三个部分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构想,主要包括完善基本制度、理顺监管体制和强化法律责任。基本制度是立法构想的重中之重,笔者主要提出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土壤污染监测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重点防治区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和土壤污染公益诉讼制度这七个制度。这七个制度之间存在一定逻辑顺序和顺承关系,每个制度的设立都与其他制度的构建有着紧密的联系,是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制度的建立离不开行政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的落实,在后文中,作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框架性构想。人们常说:“人类怎样对待大自然,大自然就会怎样对待我们,大自然用它自己的方式在惩罚着人类。”随着土壤污染的不断加剧,土壤污染带给人类的危害也不断的显现出来。世界各地因土壤污染引发的各类群体性疾病和环境公害事件层出不穷。由单纯性土壤污染扩散至大气、地下水和地表水等复杂性污染事故的趋势更是越发明显。本文的研究意在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提供微薄之力,通过汇聚诸如笔者般浅薄之见以及学术大家们的高深之理,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谏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