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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科学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著作权自战国时期产生以来,其内容一直在随着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的不断革新而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但是以往的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似乎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不能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配合的很好,早先是传播跟不上复制;后来传播的速度快了,但复制的速度和品质又跟不上传播了。这样,一种新技术(复制技术或传播技术)应用到作品的复制或传播上来,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可能只是在其内容上增加一种权利,著作权法也只要相应作一些补充,使得这个新增加的权利也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以往的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没有从根本上动摇现行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很容易与它们获得调和,现行著作权法能足够容纳它们。
本世纪90年代,一种崭新的信息处理技术——数字技术出现了,并很快得到应用。数字技术具有复制容易、复制速度快、成本低、几乎不需要花费多少人力和物力,而且不会导致复制品品质的低劣。数字技术既是一种复制技术,又是一种传播技术,它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使得人类传播信息和获得信息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传统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数字技术的应用,信息传播的速度、质量和范围都是前所未有的。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现代技术的发展与法律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现代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律体系横向和纵向的的发展,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新技术也只有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茁壮发展,否则它就会被扼杀在摇篮里。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也不例外。一方面,数字化、网络化使得传统的作品创作方式、传播方式发生深刻的改变,给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说来,主要是我们应如何看待作品的数字化这种行为;如何来看待涉及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等多种权利的网络传输行为;对因数字技术而产生的多媒体作品、数据库是否应确定为一种新的著作权保护客体;数字化作品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在全球传递,如何来处理越境数据流的跨国版权问题;数字作品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递、利用,不仅使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的模糊,相互渗透,而且使得作品复制的容易程度、复制品的品质、处理和修改作品的能力、向公众传播复制品的速度和广度都大为改观,给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难以对侵权行为加以控制,如何来管理好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有的版权所有者为了防止被侵权,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但这样又使得公众因教学、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的正常使用作品遭到拒绝,但从法律角度讲,人人都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如何巧妙地运用合理使用制度来有效、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信息传播者和广大公众的利益,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数字技术的应用已成燎原之势,它给现行著作权法带来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如何来有效地对现行著作权制度中的一些概念、原则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正如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一样,当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不能满足新技术的发展时,必须对现行法律制度作适当的调整和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