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规则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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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侵权损害赔偿是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内容,不仅关系到受害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更关乎损害赔偿制度的统一。该类案件也是司法中最容易出现的案件类型之一,理应受到重视,然而我国法律对此关注甚少,不能为司法实务提供明确的指引,容易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影响司法的权威性。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损害计算标准和时间、地点的选择更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笔者试图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务问题为基础,参考域外其他法律的合理规定和实务做法,对我国物的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我国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确定物的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坚持全面填补损失,同时为了避免损害赔偿责任无限扩大,在保护受害者利益和侵权者行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有必要通过因果关系、损益相抵、损害酌减等规则予以限定。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侵权责任范围之可救济的损害予以法定化、类型化,具体可分为所受损害、所失利益、物上精神损害三大类别,以解决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同一赔偿项目产生不同认识的问题。关于物之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此问题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数额,也即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尤为重要。损害的计算兼具法律和事实的双重性质,包括计算标准、基准时、基准地的选择。由于我国法律条文规定粗略,无法从中抽离出一般的司法规则,本文认为损害的计算应当选择受害人主观标准和市场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根据不同损害赔偿项目的特点选择市场价值标准或其他标准,同时注意不同标准之间的协调适用。损害计算的基准时应当考虑个案中的受损物的价格变动情况和当事人的处分可能性,而不应笼统地选择损失发生时作为基准时。损害计算的基准地一般应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准,特别情况下,可考虑最近交易地或受害人营业地作为基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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