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法律能否被信仰的争论一直存在,观点的对立也很鲜明,因此这一命题不是本文要分析的重点,本文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书中的观点出发,通过对伯氏观点的背景、依据及研究方法的分析,进而发掘伯尔曼的观点对我国法治发展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于“法律信仰”及相关概念的界定和分析,通过比较与之相近似的“宗教信仰”、“法律权威”的概念,来对“法律信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把握。信仰是超验的、非理性的,然而信仰的对象即可以是非理性的,也可以是理性的,对信仰对象的不同成为了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分。通过比较韦伯、拉兹的权威理论,法律权威应该是一种统治秩序形成的客观状态,法律权威的形成并不一定需要法律信仰的参与,然而法律信仰却可以反过来影响法律权威的形成。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伯尔曼法律信仰观点提出的背景、历史依据以及其思考问题的方法的分析。伯尔曼提出法律信仰的观点的理由就是西方的“整体性危机”,在理性思潮的影响下,伯尔曼身处的社会开始摒弃传统的宗教伦理观念,随之而来的是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而这被伯尔曼视为是西方法律权威受损的原因。伯尔曼提出法律需要被信仰的观点是基于历史上法律与宗教在各自发展中的相互影响,他运用动态的历史观点对这一现象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伯尔曼之所以会得出这种观点与其运用的辩证的分析方式有关,他反对“二元论”,坚持事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这不仅是其分析某一命题的方法,在分析其他问题上也具有普遍意义。本文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别是,伯尔曼的观点与我国现实的对比分析,以及法律中的非理性因素对我国法治发展作用的探究。伯尔曼分析问题的背景以及比较的对象都与我国现实有很大出入,其所指的“整体性危机”在我国并不存在,并且我国传统上属于世俗社会,缺乏西方基督教式的宗教传统,由此,中西方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缺乏比较的意义。然而伯尔曼辩证分析问题的观点仍有其可取之处,非理性的因素的介入能够为我国法治发展起到“润滑剂”的作用,有效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维护法律权威,因此尊重宪法和法律,适当考虑民众情感,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变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