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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历来是滋扰社会治安的顽疾,也是立法及司法中的规制难题。在原先三级制裁体系框架内,惯窃人员到案后往往因情节轻微难以纳入刑事司法程序予以处罚。而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体系又因力度偏弱、手段单一而无法成为防控惯窃的主要措施。因而使得劳动教养制度承担着对此类人员收容教养的重任。如今,随着劳教制度的取消,如何构建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来惩治盗窃惯犯,已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此部分主要阐述劳教制度在完善制裁体系结构、教育矫治常习犯、犯罪控制等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及反思其所存在的弊端和缺陷。而在劳教制度取消后,如何对现有法律规制体系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及时填补制度空缺,成为引发思考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劳教废止后对盗窃惯犯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困境。这部分内容先对涉及盗窃惯犯的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汇总梳理,分析得出劳教取消后刑事司法通过降低盗窃入罪门槛和侧重对前科劣迹的考量,将原由劳教规制的轻微盗窃案件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常习性盗窃人员的刑事打击力度。同时基于现状分析,列举当前立法及司法层面所存在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是对盗窃惯犯法律规制的历史和域外考察。这部分内容首先分析了我国对盗窃惯犯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包括封建时期对“盗窃三犯”实施严苛刑罚、清代创设自新所矫治盗窃再犯、我国79年刑法专设惯窃罪严打惯习性犯罪。其次探讨德国、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针对惯犯所适用的保安处分制度,通过论述其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列举相关立法例,来评析该制度对规制惯犯的作用及问题。通过上述历史和域外两方面的考察,为完善我国相关规制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盗窃惯犯法律规制的构想。一是增设对惯犯认定和量刑的刑法规定,以便于司法程序中给予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处遇。二是刑法引入保安处分措施,使之成为刑罚的补充或替代,从而为防控盗窃惯犯提供更为有效的处置手段。三是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电子监管模式,将社区矫正这一替代刑罚落实到位。